中国政法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办法
法大发〔2019〕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制改革,加强和完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转换学校用人机制,优化专业技术队伍结构,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二条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按岗聘任,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
第三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遵循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突出教师队伍主体地位,高级岗位向教学科研领域倾斜,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第五条专任教师岗位设置着眼于队伍建设发展规划,从学校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出发,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以学科建设为主线,统筹传统优势学科发展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建设,结合机构布局和队伍现状。
第六条岗位聘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视职业道德表现,聘任全程实施师德“一票否决”,突出业绩,兼顾资历,择优录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节聘任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根据岗位类别,设立若干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机构,并组建相应的专家组,负责评议、聘任等工作。
第八条专任教师岗位的聘任由校、院两级负责。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负责对教授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和四级岗位的聘任,聘任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各二级单位的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对本部门教授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和四级岗位的评审和推荐,以及副教授七级岗位等其他各级岗位晋职、晋级的评审和聘任等工作;其中科研系统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学校所有在编科研机构教师岗位评审、推荐、聘任等工作,其聘任工作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学校可以根据国家重大项目建设或人才特区建设等需要,设立新的聘任机构。
未设立二级聘任机构单位的教师和校部机关双肩挑干部的专任教师岗位考核工作,按学科归口的二级单位负责。
第九条学校组建专任教师岗位专家组,负责对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推荐人员进行评审和推荐,包括“综合专家组”“法学专家组”“法学以外学科专家组”“公共基础课专家组”。
综合专家组,负责对全校所有学科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破格申报教授四级岗位、教学贡献突出教授四级岗位应聘者进行评审。法学专家组、法学以外学科专家组、公共基础课专家组,负责对相关学科领域教授四级岗位应聘者进行评审。
第十条学校成立辅导员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对辅导员岗位所有级别的聘任;组建专家组,负责对辅导员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七级岗位应聘者进行评审;辅导员岗位聘任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资格审查工作和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对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所有级别的聘任;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按不同系列组建专家组,负责对正高四级和副高七级岗位应聘者进行评审;并按不同系列组建各自的岗位聘任工作办公室。
人事处负责协调各岗位聘任工作办公室开展聘任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一节岗位分类和级别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两类。
教师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
专任教师按照教学科研型岗位、科研型岗位(A类和B 类)、教学型岗位进行分类。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指以专业课教学及科学研究为主要职责的岗位,即有本科生招生培养任务学院的教师岗位;科研型岗位是指以科学研究为主要职责的岗位,即学校在编科研机构和比较法学研究院的教师岗位,其中没有研究生独立招生培养任务机构的岗位为科研型A类,有研究生独立招生培养任务机构的岗位为科研型B类;教学型岗位是指以教学为主要职责的教师岗位,即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的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出版编辑、图书资料、司法鉴定、实验技术、工程技术、财会审计和医疗卫生等系列。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十二个级别。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为初级岗位。
第十四条专任教师类设二至十二级岗位;辅导员类设四至十二级岗位;图书资料、出版编辑和司法鉴定类设四至十二级岗位;实验技术、工程技术、财会审计和医疗卫生类,设五至十二级岗位。
第二节岗位结构比例与控制目标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岗位占全校岗位总量的75%。其中教师 岗位占全校岗位总量的59%,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占全校岗位总量的16%。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0:40:27:3。其中教师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5:44:20:1;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2:27:53:8。
第十七条教师岗位中教授二、三、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7:37:46;副教授五、六、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 31:41:28; 讲师八、九、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 16:44:40;助教十一、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 50:50。
第十八条学校设定不同学科教授、副教授岗位的控制比例,并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学科现状,在不同时期作必要调整。
第十九条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三、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87;副高级五、六、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3:33:44;中级八、九、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 21:33:46;初级十一、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82:18。
第三节岗位设置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全部设在专任教师岗位。
第二十一条专任教师岗位分为法学、法学以外学科、公共基础课三类进行设置。法学按二级学科设岗;法学以外学科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岗;体育、外语、理工科技、艺术等公共基础课按所属院部设岗;有博士、硕士点的学科承担公共基础课的,不再单设岗位。
第二十二条根据不同学科教授、副教授岗位设置的控制比例,结合符合形式条件人员数量,确定当年教授、副教授晋职聘任的岗位数量。学科建设当量占60%的比重,符合形式条件人员数量当量占40%的比重。
学校每年拟定当年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具体方案。
第二十三条逐步调整每个学科内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岗位的比例,实现科学合理。
第二十四条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的设置遵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注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际需求,根据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到各单位。学校负责调控各部门的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级别比例。
第二十五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工作要求以及现有的人员实际情况设置。学校负责调控各系列各部门的岗位级别比例。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专业技术特殊岗位。特殊岗位不占专业技术岗位指标,受聘者任期届满后,学校注销该岗位。
第三章岗位聘任
第一节晋职与晋级聘任
第二十七条晋职聘任是指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分别应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岗位。晋级聘任是指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在其内部等级中应聘高一级岗位。
第二十八条晋职聘任,应聘者只能申报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岗位中的最低一级岗位。
第二十九条专任教师教授二级、三级和四级岗位聘任,由二级聘任单位推荐,学校组织评审、聘任;其他专任教师岗位的晋职和晋级聘任由二级聘任单位组织评审、聘任,报学校审批。教授二级、三级、四级岗位聘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竞聘;副教授七级岗位聘任,在二级单位内进行竞聘。
第三十条辅导员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晋职与晋级聘任均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审、聘任。
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四级、七级和十级岗位聘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竞聘。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原则上每年下半年进行,其中专任教师教授二级、三级岗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聘任。
第二节聘任条件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申报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操守、职业道德素养和合作精神,模范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国政法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师德规范要求;
(三)具备完成岗位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
(四)近三年的年度考核、上一聘期的聘期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应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准入资格;有行业等级任职资格要求的岗位,应聘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任职资格证书;
(六)入校满六个月。专业技术岗位其他具体聘任条件见附件1。
第三十三条专任教师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可降低任职年限要求,破格参与岗位晋职聘任。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得晋职或晋级聘任:
(一)在编不在岗,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职工作任务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在上一次岗位聘任过程中有伪造学历证明、谎报业务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干扰聘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其他经学校相关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认定不得晋职或晋级的。
第三节岗位聘任程序
第三十五条每年开展岗位聘任工作前,由学校向校内外公布当年的岗位设置方案。
第三十六条二级聘任单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专任教师岗位聘任工作:
(一)受理申请。应聘者如实填报并提交学校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资格。负责组织对应聘者的资格审查,对不具备应聘资格的终止聘任程序。
(三)公示成果及材料。应聘教授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四级、副教授七级岗位的,应提交教学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和其他相应材料,并在所属二级单位公开展示。未经公开展示的材料,不能作为评审的依据。其中晋职晋级应聘人员相关材料应公示3日。
(四)同行专家代表作评价。应聘教授四级、副教授七级岗位,应提交代表作(匿名),代表作须在参评论文或著作中选取,由同行专家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书。
应聘教学科研型、科研型岗位和申请破格晋职教学型岗位的需提交2篇代表作,由3名校外专家进行评价;应聘教学型岗位的需提交2篇代表作,由2名专家进行评价,其中至少1名为校外专家。专家评价全部通过的,方可进入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评审程序。
对于仅论文未到达规定数量(需超过四篇,不含本数)、但符合其他条件的教学科研型和科研型教师竞聘教授四级岗位的,可向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申请,提交2篇代表作,经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评审通过,方可进入同行专家代表作评价程序,并由5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代表作评价,专家评价全部通过的,方可进入二级单位后续评审程序。
教授四级岗位的同行专家,应当是教授;副教授七级岗位的同行专家,可以是教授或者是副教授。教授四级岗位的同行专家代表作评价由学校统一组织。
(五)聘任、推荐人选。由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对应聘教师全面考查,结合同行专家评价意见,对教授二级、三级、四级、副教授七级岗位应聘者是否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能力进行评价,在充分讨论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决定聘任人选和向学校推荐人选。由二级聘任单位决定聘任的,应在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评审阶段进行答辩,推荐人选是否答辩由二级聘任单位自主决定。
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应当征求申请教师所属二级单位党组织意见,并进行公示。推荐人选应当公示3日,聘任人选应当公示5日。
第三十七条推荐到学校参加竞聘的专任教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家组答辩评审。专家组对应聘者进行答辩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产生评审结果。
(二)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聘任。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在充分讨论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聘任结果。
第三十八条辅导员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和资格审查。辅导员岗位晋职、晋级应聘的申请、资格审查,由应聘者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晋职、晋级应聘的申请、资格审查由所属的相应系列聘任工作办公室负责。
(二)成果展示、同行专家评价。副高级以上岗位晋职应聘的,在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应聘者所在二级单位、所属的其他专业技术各系统聘任工作办公室组织成果材料展示、同行专家评价(匿名),并根据审查结果推荐竞聘人选。副高级以上岗位的晋职应聘,应提交2篇代表作由同行专家评价;应聘四级岗位,由2 名专家(正高级)做评价,其中至少1 名为校外专家;应聘七级岗位,由 2 名校外或校内专家(正高级或副高级)做评价。专家评价全部通过的,方可进入评审程序。
(三)专家组答辩评审。应聘高级岗位职务,分别由相应的专家组对应聘者进行答辩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产生评审结果。
(四)聘任委员会聘任。聘任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在充分讨论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聘任结果。
第三十九条校级各岗位聘任委员会聘任决定应当公示5日。
第四十条 校、院两级负责的各类各级岗位聘任结果,应当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以及专家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成员到会;应当有参加评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投赞成票,方为通过。专家组、聘任委员会成员涉及到本人或亲属(夫妻、直系亲属)应聘的,应当全程回避。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的,在报请学校岗位设置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参与评议、审议工作。但在表决时,如果本人参加投票,不论是否投赞成票,评委基数应当少算一人,赞成票总数应当减去一票。如果本人没有参加投票,评委基数应当减去一人。专业技术岗位使用与指标推荐办法见附件2。
第四节监督与救济
第四十二条在岗位聘任中,如发现应聘者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虚报成果、课时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应终止聘任程序,或撤销聘任决定。
第四十三条学校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办公室应对报送到学校参加岗位应聘者的材料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应聘条件的,终止其聘任程序。终止聘任程序的,报送的二级单位不得递补其他人选。
第四十四条学校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对二级聘任单位的聘任工作进行监督。聘任结束后,可抽选二级聘任单位,对其聘任程序及聘任结果作全面审查,发现问题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五条岗位聘任工作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对校院二级聘任工作有异议的,一般应在公示期内向校院两级岗位聘任组织提出,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做出是否复议的答复,进行复议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对答复或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办公室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提出异议和投诉不影响聘任程序的进行。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一节聘任期限与合同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与聘任人员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合同中明确所聘岗位及岗位职责;各岗位职责为学校考核办法所规定的考核内容;与学校签订单独工作协议的,岗位职责在协议中具体规定。
第四十八条专任教师岗位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教授二级岗位的聘任期限为六年;专职学生辅导员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期限为四年。
按照国家退离(休)政策,所有专业技术岗位受聘者的聘期,到本人退离(休)时终止。
第二节续聘、缓聘、低聘、解聘和辞职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据考核办法,对各类各级岗位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级,聘期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奖惩、续聘等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条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期届满,聘期内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可以续聘。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低聘或缓聘:
(一)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较低,无法胜任现职工作;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被批准借调或全脱产进修、学习,时间超过一年,本人意向不明确的;
(四)聘任期届满,未及时按规定程序续聘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等待学校处理的;
(六)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较严重处分的;
(七)相关岗位考核办法规定以及其他学校认为应当低聘和缓聘的。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任:
(一)不接受低聘的;
(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不适合在其岗位继续工作的;
(四)违反学术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经批评教育不能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因单位机构编制变动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七)因身体状况,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本人拒绝合理工作安排的;
(八)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严重处分的;
(九)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相关岗位考核办法以及其他学校认为应当解聘的。
第五十三条受聘者可以要求辞职,但在聘期内一般不被批准辞职;在重要工作岗位中担任重要职责,或教学团队、科研项目未完成,本人无法离岗的不批准辞职。
申请辞职,应提前3个月向本人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经学校审批。
学校从辞职者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辞职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四条低聘、缓聘和解聘应当查清事实,听取当事人意见。经所在二级单位决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十五条解聘、辞职的,其人事关系和有关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非教学科研人员转入教师岗位的,除应当办理初任教师手续外,还须按本办法规定,与其他应聘者一起参与晋职聘任,竞聘上岗。
第五十七条按优秀人才引进办法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入校后初次受聘,按学校《优秀人才引进办法》规定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二级单位未设立学术分委员会的,由教授委员会负责相关聘任工作。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规定相冲突的,自动废止。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中国政法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2.中国政法大学专业技术岗位使用与指标推荐办法
附件1
中国政法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第一部分晋职聘任的形式条件
一、专任教师岗位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学历学位要求
196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含本日,以下同)出生的,应取得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1960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出生的,依照下列规定:
1.正常晋职:
(1)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博士学位。其中 2001年12月31日以前入校的,应取得硕士学位或是在读博士研究生。
(2)从事体育、外语、计算机、科技及艺术类公共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是在读博士研究生。其中2001年12月31日以前入校的,应取得第二学士学位。
(3)侦查学以及外国语言文学专业课教师应聘讲师岗位的 学历学位要求,比照公共基础课教师的规定执行。
(4)证据科学教师(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并入人 员),比照2001年12月31日以前入校教师的规定执行。
(5)年龄在50周岁以上,晋职副教授七级岗位;年龄在55周岁以上,晋职教授四级岗位,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2.破格晋职应取得博士学位。
3.教学贡献突出晋职教授岗位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三)任职年限要求
1.正常晋职:
(1)应聘教授四级岗位,须任副教授满5年;应聘副教授七级岗位,须任讲师满5年;应聘讲师十级岗位,须任初级职务满4年。具备博士学位者,应聘副教授七级岗位,获得博士学位需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者,应聘讲师十级岗位,获得硕士学位需满2年;具备学士学位者,应聘讲师十级岗位,获得学士学位需满5年。
(2)调入前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可视为任现职。
2.破格晋职教授岗位:须任副教授满2年。
3.教学贡献突出晋职教授岗位:任副教授满5年,并且在高校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
(四)出国研修或社会实践经历要求
1969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专任教师教授四级岗位,应具有连续1年以上出国学习或工作的经历(2012年 12月3日前派出的,具备6个月以上出国学习或工作经历的,或2016年8月31日以前已经具备连续年以上港澳台学习或工作经历的,视为符合要求)。其中,体育部和艺术类教师不要求。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教师应聘教授四级岗位,也可以具有连续1年以上的,经考核合格的校外挂职经历。
(五)担任辅导员、班主任或社团指导教师工作经历要求
自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新入校青年专任教师(45周岁以下),在入校5年内晋职教授岗位或副教授岗位时,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或社团指导教师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六)聘期考核要求
1.聘期考核期间,因公派出国、京外挂职等客观原因未在校的教师,需向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聘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提交考核结果,方可参加晋职、晋级聘任,其中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晋职、晋级聘任。
2.聘期考核不合格给予缓聘处理的教学科研人员,缓聘期满 后缓聘期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晋职、晋级聘任;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晋职、晋级聘任。
(七)年龄要求
1.破格晋职教授岗位,年龄应在 40 周岁以下;
2.破格晋职副教授岗位,年龄应在 35 周岁以下;
3.教学贡献突出晋职教授岗位,应于1969年12月31日以前(含本日)出生;
4.校外人员应聘教授岗位,已有副教授职务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已有教授职务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本办法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辅导员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一)有行业准入要求的,应取得行业准入资格。
(二)学历学位要求
1960年12月31日以前(含本日)出生的,应取得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1960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出生的,依照下列规定:
1.应聘高级岗位,2001年12月31日以后入校的或196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应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2001年12月31日以前入校或196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应取得学士学位,并且取得学士学位的时间应满5年。
2.应聘辅导员中级岗位,2001年12月31日以后入校的,应取得硕士学位;2001年12月31日以前入校的,应取得学士学位。
3.应聘其他专业技术中级岗位,2001年12月31日以后入校的,最低应取得学士学位。
(三)任职年限要求
1.应聘正高级岗位,须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应聘副高级岗位,须任中级职务满5年;应聘中级岗位,须任初级职务满4年。
2.具备博士学位者,应聘副高级岗位,获得博士学位需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者,应聘中级岗位,获得硕士学位需满2年;具备学士学位者,应聘中级岗位,获得学士学位需满5年。
3.2001年12月31日以前入校人员,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可应聘其他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不具备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但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3年,也可应聘其他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4.2001年12月31日以前入校人员,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应聘其他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不具备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但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也可应聘其他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四)行业等级要求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含图书资料、出版编辑、司法鉴定、实验技术、工程技术、财会审计、医疗卫生)有国家等级考试要求的,晋职聘任时,应取得相应级别的等级合格证书。其中200年12月31日以前入校人员,应聘其他专业技术中、初级职务,不受等级考试资格限制。
参加行业等级考试,取得相应等级任职资格证书的,不受学历学位要求限制。
第二部分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业务条件
一、晋职聘任条件
在正常岗位聘任晋职的科研条件中,每1篇权威期刊论文可折合为3篇核心期刊论文;但破格晋职、晋级教授二级和三级岗位的,不适用折合规定。
在专任教师岗位聘任中,晋职教学科研型、科研型(A、B) 教授四级岗位以及晋级教授二级、三级岗位的,纵向科研项目仅限于《中国政法大学纵向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项目:国家级科研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重点课题,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晋职教学型教授以及其他正高级四级岗位、副教授七级岗位的,纵向科研项目为《中国政法大学纵向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所有纵向科研项目。
破格晋职的,项目要求执行本办法相关条款的特别规定。所有纵向科研项目,均不含自筹经费项目。教学科研型岗位条件
(一)应聘教学科研型教授四级岗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近五年年度教学工作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2.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