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99)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99)

*注:本篇法规已被: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国发〔1999〕27号)

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一)服现役满10年的;(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