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条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第四条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五条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
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按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另行制订。
第七条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藏匿不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别管制的物品进出境,海关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八条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自旅客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下同)运进。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连同已经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出境前办妥海关手续。
第九条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由旅客复带出境或进境。海关依照规定凭担保准予暂时免税放行的其它物品,应由旅客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进出境手续或将原物复带出境或进境。
第十条进出境物品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