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党的十七大到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围绕着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重大政治问题,中央领导同志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我们要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思想,进一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明确新时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方向,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持好、维护好、巩固好,建设好、发展好、完善好。
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持好、维护好、巩固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和保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要保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性质,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特征和特色,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搞“金钱政治”。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确立了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人民经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有力地保证了各级人大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把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从根本上保障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和人权,有利于广泛动员全国各族人民以主人翁的精神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把国家的、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西方许多国家虽然也标榜“主权在民”,但实质上是资本操纵“民主”,资本的力量、金钱的力量左右一切。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权力,不搞“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和核心建立起来的政权体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共有5级,即全国人大、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设区的市级(包括自治州)人大、县级(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人大、乡级(包括民族乡、镇)人大。人大与同级“一府两院”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在我国,各级人大是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使各个国家机关在宪法法律规定的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征。这与西方一些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有本质不同,与“议行合一”体制和其他政治体制也不相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势。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集体履行职权,不搞“两院制”。人民代表大会由方方面面的代表组成。按照宪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乡级、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设区的市级、省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大代表构成要兼顾民族、性别、党派、归国华侨等各个方面,这就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出“常务代表”组成常设机构。常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经常性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代表大会的监督。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准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的基本形式是举行会议,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这不同于西方一些国家实行的上院(参议院)、下院(众议院)“两院制”。同时,与西方国家议员当选之后就专司议员职责不同,我国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基本专职,不得担任“一府两院”的职务。各级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的,他们平时工作在全国各地、各条战线、各个岗位,具有极其广泛的代表性。
坚持中央统一领导,不搞“联邦制”。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国家结构上采取单一制形式,不实行“联邦制”或“邦联制”。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既有利于保证国家的统一,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是民族自决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既有利于实现民族平等,保证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和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又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维护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坚持共产党领导,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长期进行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各级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接受党的领导。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内部,要成立党组。党组的职责是带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实现党的领导,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党派协商的组织,其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进入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由选民或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的,不能作为本党派的代表开展活动。这与西方国家议会的党团活动具有本质区别,我们绝不搞两党制或多党制,更不搞“多党竞选”、“多党轮流执政”。
我们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旗帜,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坚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坚持中央集中行使权力,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要充分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充分认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本质区别,充分认识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的本质区别。要积极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两院制和联邦制。对西方一些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向前推进。
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好、发展好、完善好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与时俱进,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制度化、具体化、程序化、规范化,进一步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进一步建设、规范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旺盛的生命力,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和独特功效。
完善人大选举制度,切实保证并有效实现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主要途径和基本形式。民主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规定“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农民工当选为人大代表,对于改善人大代表结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对于消除选举中的城乡差异,进一步扩大广大农民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扩大和保证他们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发言权,具有重大政治意义。
正确处理人大与党委、“一府两院”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能,把各级人大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力机关。首先要处理好人大与党委的关系。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把各级人大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力机关,切实尊重和维护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凡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在决策和决策执行过程中提请同级人大讨论决定。同时要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共同对代表大会负责。这种政治体制构架,表明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两院”之间,只是分工不同,其工作目标是一致的。
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加强组织建设,优化和规范人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构成,优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规范县级以上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会期制度和会议制度,完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不断健全和完善适合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和议事程序,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人大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序可行。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把好入口关,在选举中严格掌握代表的政治条件;做好代表培训,不断丰富代表各方面的知识,增强代表意识;搭建代表履职平台,扩大代表知情权,为代表履职提供更充分的条件。
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要扩大和改进人民群众通过人大有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和方式,完善以人大代表为主渠道的民意表达和整合机制。建立人大常委会委员与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相互联系的通道,保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更好地发挥议政督政的作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作用、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作用。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健全代表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推进人大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发挥代表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维护民权中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保障代表的知情权,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活动,认真做好议案、建议工作,为代表搭建依法履职的平台。通过规范和完善视察、联系、信访等制度,保持代表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更好地、更全面地反映人民的愿望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