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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

 

为保障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有序开展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 号)等质量保障文件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答辩之前,需要聘请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学位论文评阅分为盲审评阅和答辩评阅。

第二条 盲审评阅是指送审的学位论文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反馈的评阅结果隐去专家信息的评阅。答辩评阅指所有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进行的评阅。盲审评阅不可以替代答辩评阅。

第三条 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的各项评价指标给出具体的等级或分数,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具体表格参见《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书》。

 

第二章  盲审评阅要求

第四条 盲审评阅的范围。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参加盲审。硕士生学位论文盲审比例由学院确定,原则上不低于20%。在上一年度,上级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盲审按照《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学位论文必须参加盲审:

(一)新开设专业最先两届毕业生;

(二)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三)上一批次盲审不合格或抽中盲审未送审的研究生;

(四)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定向培养研究生。

第六条 盲审评阅周期。每篇博士学位论文送 2 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评阅周期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即42个自然日)。每篇硕士学位论文送 1 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评阅周期一般为 20 个工作日(即28个自然日)。

第七条 盲审评阅程序。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通过后,经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博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负责送审,硕士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负责送审。

 

第三章  答辩评阅要求

第八条 答辩评阅的范围。所有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进行答辩评阅。博士学位论文由学位评定分委会聘请本学科3名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校外专家至少2名。硕士学位论文由学位评定分委会聘请本学科2 名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名。

第九条 答辩评阅周期。答辩评阅一般在答辩前2-3周进行,评阅意见应在答辩之前3个工作日反馈到位。

 

第四章  评阅结论及使用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评阅书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学位论文评阅为“不通过”:

(一)评阅书中综合评价档次为“D”或单项评价指标含“D”;

(二)评阅专家对论文存在“异议”。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论使用

(一)盲审评阅或答辩评阅均为“通过”,研究生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导师同意后可申请答辩;

(二)盲审评阅或答辩评阅如果有1 份评阅 “不通过”,研究生须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修改时间从第1份“不通过”评阅意见反馈之日起算。论文修改完成后,重启学位申请程序,流程从相似度检测开始。

(三)专家评阅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部返回,已返回意见均为“通过”的前提下,由学院和学位评定分委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小组进行质量审查,审查结论须包含是否可以申请答辩以及学位论文需要修改的时间等。

 

第五章  申诉及处理

第十二条 评阅申诉申请条件

(一)研究生如对学位论文盲审评阅或答辩评阅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收到评阅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诉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博士学位论文盲审评阅有2份评阅书均为“不通过”,或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评阅有2份评阅书均为“不通过”,不得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论文评阅申诉处理

(一)申诉申请经导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批同意后,在不修改论文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复审,学位论文再送1位专家进行复审。若复审“通过”,研究生修改论文后可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申诉申请经导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批不同意,或审批同意但经再送1位专家复审意见仍为“不通过”,研究生须进行学位论文修改,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6个月,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3个月,修改时间从申诉申请审批不同意或复审“不通过”意见反馈之日起算。论文修改完成后,重启学位申请程序,流程从相似度检测开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院和学位评定分委会可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制订不低于本办法的学位论文评阅标准,报学位办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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