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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沪教督办〔201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化教育领域管办评分离改革,切实加强对本市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现就深化本市教育督导改革,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意义

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国家对教育事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行为。加强教育督导,是推进依法治教,加强教育科学管理,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目标实现的有效途径;是督促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指导学校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从保障本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担负起加强教育督导,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的历史责任。

二、准确把握新时期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目标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本市加强教育督导工作要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宗旨,深入贯彻《条例》要求,着力构建督促政府依法履职的督政机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提高质量的督学体制,科学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体系,形成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为促进本市教育综合改革提供支持和保障。

1.依法完善教育督导体制。要按照《条例》规定,规范设置市和区县教育督导机构,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权威性和全面性。

2.全面落实教育督导法定职责。要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监督职能的要求出发,依法定责,依法督导,健全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职责,为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3.切实提高教育督导实效。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制度的总体设计,依据统筹、精简、效能的原则优化教育督导项目,切实减轻被督导单位的负担;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督导方式、方法;要建立与完善专业组织、社会公众等第三方参与教育督导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教育治理的作用,提高督导效能。

三、加快落实新时期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具体举措

1.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依法履职的督政制度。重点完善三项制度:一是教育工作政府年度自评制度。各区要高度重视自评工作,通过自评进一步强化政府依法履行教育法定职责的担当意识。二是教育工作年度公示公报制度。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年度教育公报的审核和发布工作,充分发挥公示公报制度对区县政府年度履职情况的督促与导向作用。三是综合督政制度。继续开展五年一轮市对区县政府、区县对下属街镇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综合督政,建立健全反馈、约谈、限期整改和跟踪复查制度,引导各级政府提高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形成市区两级联动推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督政机制,切实保障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措施的全面落实。

2.不断完善对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提高质量的督学制度。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教育督导的意见》,坚持依法监督、注重分类指导、促进社会参与、保障自主办学的原则,建立健全对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指导,对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的制度体系。各区县教育督导机构要依据办学体制实施分类督导评估,尊重学校发展的差异性,深化和完善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努力构建以学校发展规划为基础、学校自评和外部督导评价相结合、学校自主发展与监督指导相统一的“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模式,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合理定位、实现教育的“增值”。

3.建立健全科学开展教育质量评估监测的委托制度。要加强社会监督,落实社会公众参与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的法定要求,研究制定本市教育督导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质量评估与监测的管理办法,建立机构库,提高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教育行政部门要整合教育协会、学会、教研室以及其他具有教育评估监测职能的机构和资源,探索形成在政府教育督导室统筹下,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教育评估与监测的工作机制。

4.优化提升督学队伍的专业境界与评价能力。要严格实行督学资格制度,本市督学必须通过规范的入职培训、笔试面试、认定注册等资格认定后持证上岗。要进一步健全督学培训制度,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培训计划统筹安排,为不同类别督学提供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的培训与研修机会,鼓励与支持督学开展督导课题研究与交流。要注重在督导实践中选人,探索建立督学见习期制度,拓宽督学选聘范围,建立优秀校长、骨干教师充实督学队伍的选聘机制。要加强督学管理与考核,建立依据督学专业和工作职责的管理机制,以及依据督导规范和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机制。要以教育督导信息平台建设为基础,逐步建立本市教育督导与评估统计数据库、状态信息库、社会评价资源库等督导评估管理系统,提升教育督导信息化水平。

四、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要结合区域实际,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研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重视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完善激励机制,把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2.规范教育督导机构。各区县政府要组建由分管教育副区长任主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教育督导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委员会年度会议制度,确保教育督导委员会有效履行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重大事项等职责。各区县要规范设置政府教育督导室,理顺体制,强化职责,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编制数,按照600至800名教职工配备1名督学的标准配齐配强专职督学,确保政府教育督导室作为同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的职责。

3.提供条件保障。各级政府要把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和落实教育督导工作专项经费。要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设施设备等条件保障,加快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工作效能。要建立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教育督导工作汇报的制度,将教育督导室作为受文单位,保证教育督导室负责人列席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研究教育工作的重要会议及活动。要打通事业身份专职督学专业职务晋升通道,建立具有校长职级和教师职称背景的督学正常晋升职级和职称机制,进一步强化教育督导的地位与权威,推动教育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4.加强执法监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要立足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的高度,大力破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中的瓶颈问题,为强化教育督导的地位和权威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将适时会同市人大等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上海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代章)

                                                                                              2016年9月18日

           

        抄送: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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