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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院关于研究生转导师、转专业相关工作的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转导师、转专业实施细则》(2019年6月)和《电院关于研究生年度招生指标动态分配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导师:

1)导师因长期出国或生病,或离职,无法履行指导职责;

2)其它与导师相关的情形。

二、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所学专业停办;

2)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3)其它原因。

三、下述情形申请转专业者,原则上不予批准:

1)个人培养计划中有不及格课程;

2)资格考试、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等关键培养环节未通过。

四、研究生申请转导师或转专业,应在入学一学期后、基本学习年限期满一学期前进行,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学院所属的八个招生单位内转导师或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准备相应材料,经原导师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同意,并落实培养条件后,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学院教学与人才培养管理部,由教学与人才培养管理部上报学院和校研究生院批准。

2)在学院所属八个招生单位之间转导师或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准备相应材料,经原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落实新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学院教学与人才培养管理部,由教学与人才培养管理部上报学院和校研究生院批准。

3)电院学生申请转出电院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准备相应材料,经原导师及所在系同意,上报教学与人才培养管理部,由教学与人才培养管理部报学院审批,学院组织相关领导组成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请进行综合评判,工作小组一致同意后,学生方可转出。

以上1)2)3)项的情形下,原导师若未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所在系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催告,经催告仍然不予答复的,由学科学位评定分委会给出意见。

4)外院学生申请转入电院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准备相应材料,包括研究生阶段成绩单、申请表,个人简历,申请书,科研成果证明,获奖证明等。申请书必须详细说明自本科及以来的学习经历、申请原因、未来科研计划、未来职业规划等。经原导师及原培养单位同意,落实电院导师后,学院组织相关领导组成工作小组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判,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科研素养等。工作小组一致同意,方可接受学生转入电院的申请,由教学与人才培养管理部报校研究生院审批,并在学院进行公示。

5)以上涉及到跨一级学科办理转专业时需对研究生前一阶段的学业成绩进行合格性评估,由拟转入培养单位有关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在拟转入培养单位进行公示。

五、在转导师、转专业过程之中,当事各方如有不同意见,由研究生院会同电院及有关单位协调,必要时由所属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报研究生院院长审定。

六、对于外院申请转入电院的情况,转入学生原则上占该二级单位下一次相应类别的招生指标分配名额。院内基层单位之间互转的,转入学生原则上占用转入单位下一年度相应类别的招生指标分配名额。

七、转专业后培养工作。

根据学校政策,申请转专业并核准后,研究生培养工作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  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研究生项目的标准,缴纳学费;从入学起计算,尚在转入项目标准学制内的,学业奖学金由转入院系负责重新评定;

2)  院系应将学生的培养方案调整为相应学科、层次的培养方案;

3)  研究生应与导师一起,根据新培养方案要求,制定新的个人培养计划;

4)  研究生应按新的培养计划,完成后续课程学习与培养环节;在原专业中已修读的研究生课程,符合新培养方案要求的,可以用以满足新培养计划;新增课程,应补充修读;

5)  转入新专业前博士生资格考试尚未通过的,应参加新学科的资格考试;已通过的,可认定通过。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年度进展报告等须按新专业要求重新进行;

6)  研究生应按转入学科要求,开展学位论文工作,并按项目要求,完成论文评审、预答辩、答辩及学位申请等工作;

7)  顺利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并已完成培养计划的研究生,可申请从转入专业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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