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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海南师范大学,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海南省人民政府,英文校名为“HainanNormalUniversity”。学校设有两个校区。海南师范大学(龙昆南校区)办学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99号,邮政编码为571158;海南师范大学(桂林洋校区)办学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校际一号路3号,邮政编码为571127。学校主页:https://www.hainnu.edu.cn/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s://zhaosheng.hainnu.edu.cn/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898-6588871065880571(传真)第三条学校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海南省重点大学,具有完整的学士硕士博士教育培养体系,具有应届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推免权。凡具有海南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修完规定的毕业学分,符合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者,颁发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海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第四条所有学生入学后按培养类接受通识与大类基础教育,除定向培养艺术体育联合办学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校企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以及部分按专业招生培养的专业外,一年后进行分流,可选择保留在高考录取时的专业或类别中的任一专业,也可申请转专业。具体情况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学校获批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广播电视编导(中外合作办学)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三个专业,以及校企合作办学项目软件工程(NIIT班)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专业学生按协议规定修满双方课程学分并符合相关要求后,可获得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外方学校的相关专业文凭。软件工程(NIIT班)专业学生按协议规定修满课程学分并符合相关要求后,可获得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完成NIIT课程并通过NIIT软件工程师国际认证考试后,可获得NIIT软件工程师(DNIIT)国际认证证书。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对于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广大考生与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第八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第三章招生计划第九条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港澳台招生,招生类别有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体育单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南疆单列计划新疆高中班民委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仅招海南省生源)小学教育(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定向公费培养师范生(含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仅招海南省生源)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港澳台联合招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社会需求,制订2024年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招生简章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第十条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在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高考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问题。第十一条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同意后,多批次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未完成计划转入同一地区下一批次;各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调整。第四章录取原则第十二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化学应用化学制药工程教育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态学园林应用心理学体育教育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类不招色弱色盲或单色识别不全者;地理科学美术学绘画设计学类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类不招色盲或单色识别不全者;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等专业/类不招单色识别不全者。第十三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校在该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第十四条普通(文理)类专业/类录取时,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类。所有专业/类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考生服从专业/类调剂,根据高考投档成绩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类;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按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招收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第一次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时,可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原则上将剩余计划转为下一批次录取或调回后投放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第十五条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依据学校要求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按照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在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信息。第十六条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生源地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历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理工类(物理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3+3”高考改革(不分文理)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排序位次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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