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中级会计《经济法》,法条是基石。法条不仅是文字堆砌,更是法律精神的体现。掌握法条,更要理解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原则。东奥精心整理法条要点,覆盖核心考点,助力考生构建知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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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表头处(a/b)代表该知识点在本总结中共b条,此处为第a条。
股东代表诉讼—起诉股东资格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1/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2/2)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定金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撤销权—明显不合理低价的界定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7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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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条件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发布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1/2)
(1)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2)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保险公司的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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