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校考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要求
1.中国画、书法学、造型艺术、实验与科技、文物保护与修复、艺术设计、城市艺术设计专业考生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文/理)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2.建筑学、美术学、艺术设计学专业录取文化课分数线不低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文/理)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或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
3.美术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文化课分数线不低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文/理)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或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的95%且不低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文/理)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文化课相对成绩使用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进行计算。海南省考生文化课成绩使用标准分。
若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调整,则考生的文化课相对成绩将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办法、统一标准进行折算,具体折算办法由学校本着择优录取且对同一生源地全体考生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第四章 非校考专业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分数清)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非校考专业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计划时,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批录取时投档考生选考科目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并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指导文件进行志愿填报。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在非校考专业提档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
1.中国画学院、书法学院、造型学科(基础部、油画系、版画系、雕塑系、壁画系)、设计学院、建筑学院、城市设计学院、实验艺术与科技艺术学院、修复学院学费标准:15000元/学年。
2.人文学院、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学费标准:8000元/学年。
3.(中法)艺术与设计管理学院国内学费标准:45000元/学年;学生赴法国学习期间学费及生活费按法方学校收费标准缴纳。
第二十四条 我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报考我校的考生须符合体检要求及专业学习要求,非色盲。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中央美术学院新生入学复查实施办法》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凡复查不合格、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取消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我校实行奖学金制,设综合类、专项类、教学类、院系独立类等多类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本科学生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未在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任何中学建立生源或生源培训基地。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未经中央美术学院授权以中央美术学院名义进行招生宣传,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为准。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及中央美术学院官网向社会发布。返回搜狐,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