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升本)专业考试计划
(专业代码:101101)
课程设置与学分
类型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类型
考试方式
00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必考
笔试
00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必考
笔试
003
13203
预防医学
6
必考
笔试
004
03201
护理学导论
5
必考
笔试
005
13204
内科护理学(本)
6
必考
笔试
13205
内科护理学(本)
2
必考
实践
006
13206
外科护理学(本)
6
必考
笔试
13207
外科护理学(本)
2
必考
实践
007
03007
急救护理学
5
必考
笔试
008
03008
护理学研究
5
必考
笔试
009
18999
护理学本科临床实习
不计学分
必考
实践
010
10226
护理学毕业论文
不计学分
必考
实践
101
03006
护理管理学
5
选考
笔试
102
04435
老年护理学
5
选考
笔试
103
13000
英语(专升本)
7
选考
笔试
104
13198
社区护理学
5
选考
笔试
105
13209
社区健康评估
4
选考
笔试
13210
社区健康评估
2
选考
实践
106
13211
社区康复护理
5
选考
笔试
13212
社区康复护理
2
选考
实践
课程设置:必考课 10 门 43 学分,选考课 6 门 35 学分。
说明:
1. 101 至 106 课程中须至少选考 5 门课程。
2.在具有教学资质的三级医院进行实习,时间不少于 3 个月(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实习:三级甲 等综合医院临床护理工作 5 年及以上;护师及以上职称)。
3.本专业仅接受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护理学专业专科(或以 上)学历证书,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在岗在职人员(临床护理技术人员、护理学教师、从事护 理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报名、报考。办理毕业时须提供卫生类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课程顶替具体规则详见:广东省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考试计划课程顶替说明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 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专业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 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构建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体系,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而设置。
二、学历层次及规格
本专业学历层次为本科,培养目标总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的学历层次水平要求相 一致。专业采用学分制,各门笔试课程考试采用百分制计算,60 分为合格;凡单科考试成 绩合格后,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本专业必考课程 10 门 43 学分,选考课程 6 门 35 学分,毕业总学分不得少于 71 学分。
持有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 历证书的考生,取得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或其 他实践性学习环节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由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国家承认其本科学历。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相关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三、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本专业培养理想信念坚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 职业道德水准、创新创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具备较系统的护理 学及相关的医学知识,具有基本的临床护理能力和初步的教学管理和科研能力,能在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本专业要求掌握护理学及相关的基础医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 技能,获得临床护理及护理管理与科研等方面的基本训练,具备为护理对象提供整体护理的基本能力。主要包括:
1.掌握护理专业及相关的基础医学、人文社会科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具备应用护理程序为护理对象实施整体护理的能力;
3.具备对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4.具备有效沟通与合作的能力;
5.具备初步的护理教学、管理及科研能力;
6.熟悉国家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伦理准则;
7.熟悉社区护理、老年护理、康复护理等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8. 了解护理学科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四、课程说明
1.社区健康评估
本课程旨在以人为中心,结合医学、社会、心理等相关学科知识对人的生物-心理-社 会状态进行评估,并提出现存或潜在的健康问题。通过学习,考生掌握常用的身体评估方法;学会评估自身或他人的身体状态;根据不同症状采取适宜措施促进康复。
2.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略)
3.实践性学习环节课程(略,按主考学校要求执行)
五、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要求
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要求由主考学校负责并向社会公布,成绩由主考学校评定并按要求上报。
实践性学习环节采用五级评分制评定考核成绩:不合格、合格、中等、 良好、优秀。 具体折合成百分制为:59 分(含)以下为不合格,60 至 69 分为合格,70 至 79 分为中等,80 至 89 分为良好,90 至 100 分为优秀。
六、其他说明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实习: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临床护理工作 5 年及以上;护师及以上职称。
本专业仅接受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护理学专 业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在岗在职人员(临床护理技术人员、 护理学教师、从事护理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报名、报考。办理毕业时须提供卫生类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