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施行“阳光招生”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新疆政法学院,学校标识码:4165013628。第三条学校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52号,邮编:843900。第四条新疆政法学院是一所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举办并管理的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定位于应用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第五条学生修满规定课程且考核合格后,毕业时颁发新疆政法学院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新疆政法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新疆政法学院学士学位证书。第六条新疆政法学院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第七条新疆政法学院招生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第八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章程、录取规则、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结果等,并对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做出决策。第九条在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吸纳各学院主管教学、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成立新疆政法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承担学校招生工作的建议、决策、民主监督等职责,指导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参与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第十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发展规划处制定年度招生计划规模,教务处协助招生办公室按规定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第十一条新疆政法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机关(监察专员办公室、巡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第三章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第十二条学校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数、生源质量、重点支持政策及历年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省招生计划,最终以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计划为准。第十三条普通本科计划中,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当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学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第十四条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第十六条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第十七条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考生按当地省级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招生专业在该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相关要求。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学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第十八条单科成绩要求: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普通类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第十九条报考学校普通本科批次考生,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录取,若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原则,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等单科成绩排序;未进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传统高考省份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等单科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等单科成绩。考生所填报专业录取额满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符合条件且录取额未满的其他专业进行随机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处理。第二十条学校艺术类专业成绩采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省统考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各省文件规定的投档原则和投档比例予以投档。美术学、舞蹈学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以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规则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若综合成绩相同,按各省级招考机构的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排序,若相关省份未明确同分排序规则,则依次按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均不含附加分)的成绩从高到低逐一进行排序,直到分出差异为止。第二十一条报考新疆政法学院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中“可不予录取”的情况,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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