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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详解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法不溯及既往 明确新旧法律衔接

央广网北京7月19日消息(记者黄玉玲)为确保公司法在全国法院统一正确适用,2024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7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规定》的内容,1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书面采访。

据介绍,为确保公司法施行后在全国法院统一正确适用,《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确保公司法的平稳施行。从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看,新的法律出台后,为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新法施行初期在司法适用上的平稳过渡,一般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新法的时间效力。比如,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保障民法典贯彻实施。《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彰显公司法的立法价值,确保新旧法衔接过程中司法职能的正确发挥。另一方面,相较于旧公司法,此次公司法坚持问题导向,增加了49个条款,解决了审判实践中诸多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明确新增条款是否具有溯及力,不仅是统一裁判尺度的需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裁判对于公司法新增条款的认识。

《规定》的起草始终恪守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就如何具体做好新旧法衔接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第一,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首先,《规定》秉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对于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的,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即有利溯及规则,适用新法更能够体现立法目的的情形下,才赋予相关条文溯及适用的效力。其次,《规定》严格将溯及适用的条文限定在实质性修改、新增规定、具体细化规定中。《规定》对于不符合有利溯及规则的实质性修改、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新增规定,不赋予溯及力。最后,在具体适用中,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专门通知,要求对溯及适用的例外情形务必持审慎态度,对是否溯及适用存在争议的,要及时通过法答网、报送上级法院管辖等方式统一尺度。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本辖区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尽快培育典型案例推送人民法院案例库。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规定》不仅重申了时间效力的一般原则,还针对公司法的特性分类型规定了溯及适用的具体情形。例如针对合同、公司决议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规定》具体列举了约定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作出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决议等情形;针对合同履行问题,《规定》具体列举了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合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合同等情形。《规定》的此种体例安排有利于提高找法的效率。

第三,彰显新法价值。在公司法266个条文中,只有36个条文是从旧公司法平移过来的,此外的230个条文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甚至不少还是新增规定,新增和修改的条文约占全部条文的86%。就新法代替旧法而言,表面上是法律规范的更替、完善,实质上反映了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反映了需要通过新的立法巩固社会转型成果,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正义。制定《规定》,不仅解决新旧法律选择适用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公司法的价值实现。在《规定》制定过程中,人民法院系统、全面地梳理了公司法修订、增加的条款,划分为实质性修改规定、新增规定、细化规定并确定了不同的溯及规则,始终保持对公司法修改重点、亮点的呼应,以更好地实现公司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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