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笔试总成绩计算方式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0%+申论成绩×30%+专业科目成绩×40%。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给予照顾加分,分值为3分,计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成绩。
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其中,专业科目笔试单独划定合格分数线。
(三)面试
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1:2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面试入围人选。比例内末位报考人员出现笔试总成绩并列时,同时确定为面试入围人选。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规定面试比例的职位,按实有笔试合格人数面试。面试工作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面试采取合格制,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70分,不计入综合成绩。面试成绩合格的方可进入体检环节。
(四)体检
报考检察官助理职位一、职位二且面试合格的人员,按照自愿参加体检原则,确定体检人选;报考检察官助理职位三、职位四且面试合格的人员,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人选不超过1:1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比例内末位报考人员出现笔试总成绩并列时,依次按照专业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如报考人员出现总成绩及各单项成绩均相同时,面试成绩高的优先确定为体检人选。出现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资格情形的,应从同一职位面试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跨年的,不再递补。
体检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规定执行。体检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五)岗位选择
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可参加岗位选择。考生因怀孕未完成体检的,一并进行岗位选择。岗位选择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岗位选择前一周内,向进入选岗环节的考生反馈本人综合成绩职位排名。报考检察官助理职位一、职位二的人员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和具体职位要求进行岗位选择;未选定岗位的检察官助理职位一、职位二报考人员与职位三、职位四报考人员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具体职位要求依次进行岗位选择。笔试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专业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岗位选择。如报考人员出现总成绩及各单项成绩均相同时,面试成绩高的优先选择岗位。
每名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一经选择岗位,不能随意更改。报考人员在岗位选择前提交书面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