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宁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解读
《2024年南宁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1569人)》已于2024年2月6日发布,2024年南宁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解读如下:
一、2024年南宁市事业单位招聘条件
(一)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18周岁。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知识和工作能力。
6.应聘实行执业(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须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7.本次招聘岗位有年龄、工作经历以及相关资格要求等时间的计算,均截止至2024年2月19日(如18-35周岁,为1988年2月20日至2006年2月19日出生)。202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必须在2024年7月31日以前取得岗位所需要的教师资格证、毕业证、学位证;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如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必须在2024年2月19日以前取得相应的毕业证、学位证等。全日制或脱产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视为有相关工作经历。
8.具有国家承认学历。须按岗位要求学历对应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如实填写(辅修专业不属于学历对应毕业证书上的专业,辅修专业证书单独或配合使用不作为报考依据),专业、学历、学位相统一。专业目录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指导目录(2024年版)》或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相当于大专、本科学历报考。
9.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报考定向招聘岗位的分别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报考定向招聘随军家属人员岗位的,应为经部队旅(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且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含使用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聘用教师控制数、聘用人员控制数、非实名人员控制数、教职人员控制数)的驻邕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或按有关政策享受同等待遇人员)。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南宁市城区、开发区定向招聘随军家属岗位,限驻南宁市城区、开发区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报考;各县(市)定向招聘随军家属岗位,限驻本县(市)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报考。
根据《南宁市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定向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桂军政发〔2024〕2号)规定,对报考定向招聘随军家属岗位且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政策倾斜,该细则由南宁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南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在历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报考定向招聘随军家属人员岗位并曾办理聘用入编手续的,不得再报考本次定向招聘随军家属人员岗位。
2.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岗位的,须服务满2年且在岗或者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其中,参加区外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其生源地或者户籍必须为广西。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包括: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人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党建工作组织员(基层岗位)。
在军队服役满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聘的岗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事业单位定向招聘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脱贫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是指参加普通高等院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在大学学习期间应征入伍(含高考取得大学录取资格并保留学籍应征入伍情形),退役后复学就读并完成学业的退役军人或参加普通高等院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大学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军人。
在历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岗位或按规定直接考核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曾办理聘用入编手续的,不得再报考本次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岗位。
3.报考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岗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2024年取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学生。国家统一招生的2022、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2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4.报考定向招聘退役士官士兵岗位的,须为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或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在历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报考定向招聘退役士官士兵岗位或按规定安置到事业单位,曾办理聘用入编手续的,不得再报考本次定向招聘退役士官士兵岗位。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24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2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曾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或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
5.正在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7.曾通过协议培养、定向培养、直接考核等规定的优惠政策办理聘用入编手续,且目前仍在约定服务年限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无约定,按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计);
8.现为事业单位使用编制或控制数的人员,不得报考本人现所在单位相同用人方式(详见岗位计划表“用人方式”)的岗位;
9.按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