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第四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湖北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北工程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办公室、招生监察办公室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领导与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各部门、各教学学院参与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监察。第三章招生计划第七条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生源及录取情况,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第八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安排在生源人数充足、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使用。第九条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于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实行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第四章入学考试第十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第十一条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联考)且达到合格要求。第五章录取规则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2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5以内。第十三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第十四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所报专业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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