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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苏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的规定,现将开展2019年苏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学习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包括: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2、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相关内容;3、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内容;4、管理会计相关内容;5、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6、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7、财政部在2019年度发布的与会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详见平台课程列表)。

三、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2019年苏州市区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的方式。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单位的通知》(苏财会[2019]11号)规定,选择江苏省财政厅中标的10家网络培训机构中的东北财经大学、北京东奥、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南京辰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家网校组织的网络培训。四家网校网址分别为:

东财在线http://szkj.edufe.cn

北京东奥http://suzhou.dongao.com/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http://suzhou.ce.esnai.net

南京辰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四、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能少于60学分。参加规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课时折算为3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学员按规定完成网上学习并参加在线机考,成绩合格(60分)即为完成90学分,由财政部门统一将学分登记到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学员不再办理任何手续。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在学习考试时间内有两次补考机会,三次考试未通过者,视同未完成该年度继续教育。

(二)视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或抵免部分学分:

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4、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5、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6、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

7、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8、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9、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10、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1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折算90学分;

12、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90学分;

1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

对于可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苏州市区(不含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办理视同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苏州考区考试有一科以上合格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不需要到窗口办理视同手续,由财政部门统一做好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数据导入。

五、继续教育时间

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学员在该时间段自行安排好学习和考试。

六、培训机构管理

网络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做好技术服务保障,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网络培训机构如有利用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进行恶意市场竞争、滥收费、只收费不培训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培训资格。

财政部门将对网络培训机构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违反规定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七、其他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我市《关于开展全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将无法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凡在培训范围之内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以前年度(2015年--2018年)因故未完成培训的人员,应报名补学该年度的继续教育(按原规定执行24学分制),学习和考试方式与2019年继续教育培训相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三)各市(县)和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开展的形式和时间由当地财政部门决定。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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