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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建筑市场监管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17日 点击数: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规范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1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范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注册建造师,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过考核认定或参加统一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和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审批等具体工作,在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以下简称住建厅窗口)办理。

地(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型,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及聘用企业对注册申报信息及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书面承诺。

第二章  注册申请

第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第七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采用全程网上申报方式。申请人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微信小程序进行申请信息填报,按注册类型上传所需材料;聘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通过企业版向住建厅窗口提交注册申请。

第八条二级注册建造师应当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的,通过专业继续教育后方可申请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所需的执业资格证明、身份证明、继续教育合格证明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申请人不再提交,但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承诺。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符合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照初始注册程序办理。

第九条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注册专业延续注册,并提交申请人及聘用单位承诺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注册的,需继续执业的,申请注销注册专业,办理重新注册。

第十条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承诺。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须符合该注册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增项注册。准予增项注册后,增项专业有效期自增项专业电子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二级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九)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十)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级注册建造师办理注销注册手续的,应通过注册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其所聘企业完成确认即可。

二级注册建造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如其中一方不配合办理注销手续,另一方可通过注册系统申请强制注销。强制注销需提交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司法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由住建厅窗口核对后告知另一方,另一方7日内不答复也不配合的,予以办理强制注销。对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无法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一方可到住建厅窗口申请强制注销,住建厅窗口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在工程建设云通知通告栏中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一个月后,办理强制注销。

第十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发生变更,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变更执业单位的,通过注册系统办理注销注册后,申请重新注册;

(二)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提交申请,依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所载名称自动完成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企业名称变更;

(三)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发生变更的,通过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同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

(四)二级建造师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纸质证明材料,到住建厅窗口办理变更。

十三条  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资格证书所注专业对应申请以下注册专业: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第三章  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审批工作,除强制注销申请在住建厅窗口办理外,其他申请均由注册系统实现自动受理、自动审核、自动公示。

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等有关规定,由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人可通过注册系统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未达到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三)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的,自动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电子证书。

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注册证书不再单独设置有效期,不同注册专业设置不同的有效期。

第十七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申请人可以通过注册系统进行查看、下载和打印。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按照《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继续教育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和要求。继续教育作为二级注册建造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的条件之一。

继续教育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可采取集中面授和网络学习相结合方式,依据继续教育大纲进行。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或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发现二级注册建造师存在出借证书、违规挂证等行为的,应当责令二级注册建造师及聘用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由企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人员和所聘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由注册机关依法撤销其注册核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新建建〔2007〕16号)同时废止。

关联稿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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