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和省、市人社部门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广州市中小学高级、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和广州市局属中小学初级、中级教师职称评审机构为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教育局评委办)。市教育局评委办设在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
各区教育局受理所管辖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范围
在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非公办学校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学校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申报评审。
三、评审条件和政策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标准条件,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2〕30号,以下简称粤人社规〔2022〕30号文)(附件1)的标准执行。
(一)申报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初次职称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认定)是对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相应职称的简化评审。申报认定除需要达到所申报职称相应等级的评价标准条件外,还必须达到粤人社规〔2020〕33号(附件2)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要求。
(二)申报转系列评审。专业技术人才转换至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满1年后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计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计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需上传原职称证书、职称评审申报表或经档案保管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三)申报重新评审或确认。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凭省外(中央单位)职称同步确认后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的,申报职称重新评审。除申报评审职称外,不单独受理确认申请(需上传原职称证书、职称评审申报表或经档案保管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四)其他条件要求
1.任现职的资历年限按照粤人社规〔2022〕30号文相应规定,从本级职称(职务)的起聘时间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2.申报材料时段计算方法:
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通过评审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有效材料时段从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起算;通过考核认定通过的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时,申报材料的起算时间为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12月31日止。
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年度评审或认定通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一级职称时,申报材料的起算时间均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12月31日。
3.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23〕19号)执行,提供与职称申报专业对应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2023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其他年份如实填写完成情况。
4.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要求。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城镇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相对薄弱学校由各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域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不超过15%(不含农村学校)数量的学校为相对薄弱学校(名单仅用于申报职称参考)。具体相对薄弱学校名单由各区教育局确定后,报区人社局、市教育局(师资工作处)备案。(具体见附件3)
由政府部门安排支教的教师,符合支教政策要求,在本市申报职称评审,按有关政策执行。如果选择在受援地参评职称,由派出单位办理评前委托评审和评后结果备案手续。其中,在受援地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并出具同意函,申报副高级教师职称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同意函,评审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5.倾斜农村教师要求。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对长期在农村工作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限定在特定实施范围内聘任和流动,向其他地区或非基层单位流动的,应按程序进行重新评审。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区,应由区教育局会同区人社局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备案后方可实施,评审标准按照粤人社规〔2022〕30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6.中小学思政课教师、德育教师、教育管理教师、特殊教育教师,除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外,还需分别执行《广州市中小学思政课教师职称评审补充要求(试行)》《广州市中小学德育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补充要求(试行)》《广州市中小学教育管理教师职称评审补充要求(试行)》《广州市中小学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审补充要求(试行)》(附件4)。
中小学综合实践学校(基地)教师、少年宫教师、专门学校教师申报职称按《广东省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附件5)相关要求执行。
7.以论文作为“教研科研条件”达标选项的,必须标注“送审论文”,送审论文数量与粤人社规〔2022〕30号文相应规定一致,送审论文word版应与发表论文内容一致。市教育局评委办将使用“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等对申报人提交的送审论文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具体文字复制比要求在30%(含)以下,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可提交。若送审论文有一篇文字复制比超过30%,在职称评价中实行“一票否决”。
(五)其他政策要求
在我市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本市专业技术人才一致。在本市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根据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申报评审方式和程序
(一)个人申报
我市各级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采用无纸化方式进行。申报人应及时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http://gzrsj.rsj.gz.gov.cn/vsgzhr/Login_ZJ2.aspx”(以下简称“职称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职称申报系统指引和规范要求填报和提交申报材料(具体见附件6)。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时效均截止于2023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课题、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2023年度职称评审的有效材料,不得在系统上传。学历(学位)证须提交证书原件扫描件。
(二)校内竞争推荐
各单位需按照《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小学教师、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前期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竞争推荐工作。
各区教育局、各单位最终确定的正高级推荐人选中,原则上担任学校(乡村小学、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不得超过30%。
(三)评前公示
重视校内公示工作,加大群众监督力度,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中小学、中职学校教师及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前评后公示的通知》(见附件7)要求,做好评前公示。各单位要在职称申报系统进行网上公示,在单位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告(内容包括:申报推荐人选名单、线上公示码、投诉受理部门和电话、网上公示查看指引)。任现职内有跨校调动的,要在所涉及单位同步公示(现单位要单独设置公示码并负责落实)。信访受理由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处理,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市教育局评委办。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由各单位在每位申报人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附件8)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扫描后上传至职称申报系统“法人单位附件”栏目。未按规定完成评前公示工作的,不得上报。
市教育局评委办将逐一核查评前公示情况,对未按规定做好评前公示的单位予以通报。
(四)逐级审核
为确保职称评审工作规范有序,中小学各级职称申报材料实行法人单位、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以及市教育局评委办逐级审核。经市教育局评委办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在申报系统上逐级退回给申报人修改。申报人需一次性补正全部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提交,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如申报材料需要退案至申报人重新填报关键材料的,在申报人再次提交后,必须重新进行线上和线下评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由市教育局评委办提评委会评审。
(五)材料受理时间
1.申报人需在2024年1月15日前在申报系统中完成申报材料的填写,并提交至法人单位;
2.各有关单位需在2024年1月19日前完成评前公示和材料审核,并提交至市教育局评委办;
3.纸质材料上报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前。
4.各区中小学中、初级评审(认定)受理时间,由各区教育局另行通知安排。
纸质材料报送地点: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302室(环市东路天胜一横路16号之二)。
(六)纸质材料报送要求
1.申报高级和正高级的申报人均需填写并提交《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教科研成果鉴定表》,电子版上传至论文模块(附件9)
2. 申报认定的需提交《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在申报系统中自动生成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后用钢笔或签字笔手写签名,并确保纸质材料与系统填报、上传内容一致。
3.申报评审的需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在申报系统中自动生成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后用钢笔或签字笔手写签名,并确保纸质材料与系统填报、上传内容一致。
4.以教材、著作作为个人教科研成果达标项的需提供教材、著作的原版。
5.申报美术专业高级、正高级职称的需提交一份美术作品代表作。
6.区教育局(或单位)需提交《2023年度广州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人员情况表》(附件10)。
区属单位申报高级的材料由区教育局统一同步报送,市属单位申报材料由单位直接报送,不接受个人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必须在各级对应的申报系统上审核本单位申报人的申报材料。逐一核查所有上传资料的原件,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上传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并审核申报人是否按照系统指引上传在指定位置。
单位审核材料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做到所有申报材料都有档案核对人或审核人签名,其中:基本材料和综合材料的真实性主要由人事干部审核签名负责;育人工作业绩材料真实性主要由学生科负责人审核签名负责;教学工作业绩材料真实性主要由教务科负责人审核签名负责。当年申报评审职称的审核人员,实行回避,不得自行审核和担任推荐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材料还须由单位纪检监察负责人审核签名。
(二)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在各级对应的申报系统上审核申报材料。重点审核各单位中、高级岗位使用是否合规,申报程序是否严格按照竞争推荐方案执行,评前公示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复核申报材料的规范性。
(三)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全面复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评委会办公室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审条件的;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的;
3.不符合填写规范的;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的;
5.未公示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职称评审纪律
(一)申报人员须在规定期限内客观、如实地在职称申报系统中填报个人信息,按附件6的要求将各项佐证材料上传至系统的对应位置,在职称申报系统各栏目填写的数据、材料需与附件上传的佐证材料一致,一次性提交全部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依照《广东省职称评审纪律规定》,一律撤销其职称,并记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从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把好政策关、审核关。对审核把关不严的,按照《广东省职称评审纪律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所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七、有关收费和证书问题
(一)免收职称评审费。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改发〔2018〕525号)要求,从2018年7月1日起免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含认定、论著鉴定、答辩费)。广州市教育局及市教育局评委办从未指定、委托任何营利性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开展与职称评审服务相关的工作,未收取“服务费”“代办费”等其他费用。广大中小学教师应通过广州市人社局、广州市教育局门户网站、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媒体了解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文件及通知信息,切勿轻信各类网站、广告等“代办”“包过”等虚假宣传。
(二)电子职称证书。自2018年度起,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不再发放纸质证书。如有需要可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附件11),该系统是广东省职称证书的唯一省级管理平台,全省职称证书通过该平台统一生成、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平台的个人账号应由专业技术人才本人注册、使用和保管,出现身份证号码、姓名等核心关键信息错漏、“人照不一”等情况的,原则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不予更改。
八、其他事项
在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中实行远程面试答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按照《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广州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23〕41号)和《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问答(2023)》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请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附件1-13不随文下发,可在广州市教育局官网—业务—职称评审界面下载。
附件:
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30号)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
3.2023年度广州市申报中小学高级、正高级职称关于“1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认定指引
4.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补充要求
5.广东省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
6.申报2023年度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网上材料指引
7.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中小学、中职学校教师及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前评后公示的通知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9.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教科研成果鉴定表
10.2023年度广州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人员情况表
11.广东省职称电子证书查询打印操作指引
12.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请“跨校评聘”审核表
13.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名称规范
广州市教育局
2024年1月3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直属学校一级教师职称申报:杨老师,83491530;高级教师职称申报:龙老师,83495159、邓老师,83585241;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蒋老师,8349372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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