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浙江省《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于7月30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9月1日起和《契税法》一并实施。
《契税法》和《决定》对浙江省的契税纳税人会带来什么影响,请让我们来为您解答:
1.问:什么是契税?
答:契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过程中,承受的单位和个人所要缴纳的一种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房屋的买卖、赠与和互换过程中,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缴纳的一种税。
2.问:《契税法》对浙江省有哪些授权?
答:《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对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有3项授权:一是在法定税率幅度(3%—5%)内提出浙江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二是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三是确定特定情形下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授权的具体内容须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问:制定《决定》的内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税收法定。《决定》充分体现《契税法》“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宗旨,在法定范围内确定浙江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免税政策。二是保持稳定。《决定》根据《契税法》等相关规定,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了现行税率不变,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三是方便征管。《决定》既充分考虑与浙江省现行契税税率和减免政策相衔接,又统一了全省契税减免政策,方便税务部门开展征管。
4.问:《契税法》和《决定》实施后对浙江省纳税人有什么影响?
答:《契税法》规定的契税税率范围为3%—5%,浙江省实行的是最低税率3%,与省内现行契税税率一致。本次《契税法》和《决定》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部分减征和免征契税的政策内容作了调整,并未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5.问:浙江省的契税税率为3%,那原先的优惠购房税率还存在吗?
答:《契税法》第六条明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此可见,在《契税法》正式施行后,国务院仍可以针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制定减免税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关于居民购买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税率政策在法定时间内依然有效。
6.问:浙江省的《决定》与之前的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全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和“因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需要支付差价的部分,统一减半征收契税,也就是对超出部分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解决了原先优惠政策在省内部分地区并不统一,纳税人跨区域享受优惠政策存在争议的问题。
另一个变化就是进一步将“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明确为全部免征契税。
7.问:《契税法》中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契税差别税率,浙江省是怎么考虑的?
答:经过前期的调研、论证,现阶段暂不设定差别税率。确有需要时,由省政府根据全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在《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具体建议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8.问:契税在哪里缴纳?
答:《契税法》规定,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9.问:契税缴纳和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有什么关系?
答:《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我省契税缴纳已经融入不动产登记 “一件事”业务,纳税人可以通过线下(大厅)、线上(网站、手机)途径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一次性办结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缴税、登记、发证所有业务,无需多头跑、多次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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