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措并举支持市场主体稳岗位保用工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适用对象:我市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满足2022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等“负面清单”的条件。
2.适用标准: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照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3.申领流程:2022年度的稳岗返还工作采取“免申即享”和参保单位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免申即享”的单位,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在系统中生成免申即享名单,经社会公示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单位账户。
无法通过“免申即享”的参保单位,可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稳岗返还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辽宁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不计算裁员的情况等证明材料。
4.受理机构: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5.受理期限:2023年12月31日前
6.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进一步促发展惠民生助振兴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8号)
7.联系部门: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8.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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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沈阳市各类企业录用应届(毕业一年以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统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用工补助。
2.补贴标准:企业每新招收一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给予1000元的用工补助。
3.申领流程:
线上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登陆“沈阳业市”舒心就业服务平台(网址www.syhrsa.org.cn),点击导航栏右侧登录,进入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选择法人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登录,申报一次性用工补助。
4.受理机构: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受理期限:即时受理,集中发放
6.政策依据:《沈阳市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实施细则》沈人社发〔2018〕27号
7.联系部门: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8.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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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次性扩岗补助
1.适用对象:2023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不兼得)。申请截止期限为2023年12月31日。
2.适用标准:企业每招录1人给予1500元补贴。
3.申领流程: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采取“免申即享”和企业自主申请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符合“免申即享”的企业,由省级信息系统通过教育部门提供的高校毕业生数据、社会保险缴费数据、劳动合同备案系统和失业登记数据接口,自动筛查出符合条件的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在系统内生成“免申即享”待确认名单。待确认名单通过“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精准推送,并明确告知企业享受政策的详细事宜。由企业登录网厅自主提取免申信息,并进行“一键确认”。
不具备“免申即享”条件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申请表》、《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人员信息表》。
4.受理机构: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5.受理期限:2023年12月31日前
6.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进一步促发展惠民生助振兴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8号)
7.联系部门: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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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吸纳就业岗位补贴
1.适用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同一单位重复招用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除外)。单位是指在沈阳工商注册并处于年检有效期内的各类企业同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
2.适用标准: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项费用社会统筹部分资金总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申请年度前一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
3.申领流程:
(1)申请。采取“免申即享”和单位自主申请相结合的模式进行。通过系统数据比对,自动筛查出符合条件的单位信息和人员信息,待确认名单通过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精准推送,并明确告知单位享受政策的详细事宜,由单位进行确认。 不具备“免申即享”条件的单位,可向单位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申请认定表》《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
(2)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受理,并对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公示。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人员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发放补贴。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经过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受理机构:单位工商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受理期限:即时受理,集中发放
6.政策依据:《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创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沈人社发〔2015〕99号
7.联系部门: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8.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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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03707
14
康平县
87332035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建立了完备的职工培训制度,具备与学徒培养相适应的企业导师、培训场地和实训设备。按要求完成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可申报培训补贴。
2.适用标准: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中级工每人5000元,高级工及以上每人6000元标准执行。
3.申领流程:
(1)申报备案。拟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开班前至少10个工作日前,向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培训。
(2)组织培训。企业应当在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新型学徒培养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按照备案核准的培训计划、培训项目、培训人员、培训时限、培训流程等组织实施培训,不得擅自更改培训内容。
(3)证书考核。企业职工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应在6个月内组织符合条件的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认定。
(4)补贴申领。新型学徒制培训结束后,企业应于培训结束后12个月内向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5)补贴拨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受理的企业申报培训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领培训补贴条件的,在本部门或同级政府官网公示拟享受培训补贴的企业名称、培训合格人员及补贴金额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受理机构:市本级及各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5.受理期限:培训结束后12个月内
6.政策依据:《沈阳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细则(试行)》(沈人社发〔2022〕21号)
7.联系部门:市本级(中、省直企业由市本级办理)及各区、县(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管理部门
8.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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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1.适用对象: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3次。
2.适用标准: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3.申领流程: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或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4.受理机构: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5.受理期限: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6.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进一步促发展惠民生助振兴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8号)
7.联系部门: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8.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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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县
87346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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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15052
二、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七)企业见习补贴
1.适用对象:经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
2.适用标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5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按照实际时间给予全额补贴。
3.申领流程:
(1)线上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登陆“沈阳业市”舒心就业服务平台(网址www.syhrsa.org.cn),点击导航栏右侧登录,进入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选择法人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登录,申报就业见习补贴。如果用人单位不具备线上申请条件或特殊情况下需要线下申请,可以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线下申请:见习单位申领见习补贴,应在见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属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所属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所属见习单位申请补贴审核合格后汇总并进行公示,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见习补贴。
4.受理机构: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受理期限: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
6.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58号)
7.联系部门: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8.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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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21329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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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25305
13
康平县
87338066
(八)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
1.补贴对象:
(1)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毕业生,在沈首次购房(2017年1月1日后购房),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五年,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2)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可享受相应层次购房补贴政策。
2.补贴标准:本科毕业生补贴2万元,研究生中硕士毕业生补贴4万元、博士毕业生补贴7万元。
3.申领流程:
(1)申请人须持所需要件到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养老保险参保分中心划分;其他养老保险类型按参保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划分)。
(2)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填写本地区《沈阳市首次购房补贴汇总表》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养老保险参保分中心划分;其他养老保险类型按参保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划分)
5.受理期限:即时受理,每月集中审批,审批期限为60个工作日
6.政策依据:《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沈人社发〔2023〕4号)
7.联系部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养老保险参保分中心划分;其他养老保险类型按参保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划分)
8.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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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五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创业带头人企业已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可重复申领此项补贴)。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每新招收一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给予一个年度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组成的社会保险补贴。每月社保补贴标准计算方法如下。
每月社保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上一年度我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为上一年度我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缴费基数×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我市全口径平均工资×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3.申领流程:
(1)线上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登陆“沈阳业市”舒心就业服务平台(网址www.syhrsa.org.cn),点击导航栏右侧登录,进入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选择法人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登录,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如果用人单位不具备线上申请条件或特殊情况下需要线下申请,可以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线下申请:
需提交的要件有:
①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 《劳动用工备案表》;
③ 《沈阳市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资格申请单》;
④ 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用人单位公章);
⑤ 《沈阳市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人员明细表》。
持所需材料向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4.受理机构: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受理期限:即时受理,集中发放
6.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4〕5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沈阳市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99号)、《关于优化调整沈阳市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2〕18号)
7.联系部门: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8.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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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
(1)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我市户籍,毕业两年内(其中,毕业超一年的须毕业时非我市户籍,毕业后新落户我市);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2)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我市户籍,年龄不超过45周岁;毕业后在沈缴纳养老保险未超过2年;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3)面向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可享受我市相应层次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政策。
2.补贴标准:大专生每月300元、本科生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或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注册地在康平县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上浮10%。符合多重提标条件的,不重复提标。
3.申领流程:
(1)线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盛事通”APP,进入“省心办”,进入“好人才”,进入“服务事项”,选择申请沈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
(2)线下申请:申请人到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根据发放条件对审核通过人员信息进行比对,符合发放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受理期限:即时受理
6.政策依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等6项人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3〕4号)
7.联系部门: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8.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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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89589
11
新民市
27602300
12
辽中区
87821329
13
法库县
87125305
14
康平县
87342822
三、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十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
1.适用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受户籍限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最高额度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3.申领流程:个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公示(3个工作日)后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上加盖印鉴并交予个人,由个人前往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申请人员类型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或返乡创业农民工的,由经办银行对创业项目进行分类,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或自然资源(分)局复核,并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结果反馈银行。
4.受理机构: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受理期限:66个工作日
6.政策依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45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沈人社发〔2019〕59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事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5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理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2〕52号)
7.联系部门: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8.联系电话:
序号
县区
办公电话
1
和平区
31912665
2
沈河区
22898851
3
铁西区
25711058
4
皇姑区
86459397
5
大东区
67983850
6
浑南区
24212133
7
于洪区
25321517
8
沈北新区
88087366
9
苏家屯区
89814045
10
新民市
27515536
11
辽中区
27796611
12
法库县
87103707
13
康平县
87332035
(十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
1.适用对象:各行业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要求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职工数量达到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的15%(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8%),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不拖欠员工工资。
2.贷款额度: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
3.申领流程:
(1)线上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登陆“沈阳政务服务app”,搜索小微企业贷款,进入网办界面,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如果用人单位不具备线上申请条件或特殊情况下需要线下申请,可以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线下申请:企业向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公示(3个工作日)后在《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上加盖印鉴并交予企业,由企业前往经办银行办理贷款。
4.受理机构: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受理期限:66个工作日
6.政策依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45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事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5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理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2〕52号)
7.联系部门: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8.联系电话:
序号
县区
办公电话
1
和平区
31912665
2
沈河区
2289885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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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1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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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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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北新区
88087366
9
苏家屯区
8981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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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
27515536
11
辽中区
27796611
12
法库县
87103707
13
康平县
87332035
(十三)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助
1.适用对象:在我市辖区内为创业企业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创业指导服务、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帮助创业者完善成果(创意)、制订商业计划、搭建团队的创业孵化基地。
2.适用标准:对达到补贴标准的“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基本运营(水电暖、物业管理费、场地租金等支出)和公共服务等费用50%的运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申领流程:
(1)申请运营补助的“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区、县(市)政策执行部门。
(2)各区、县(市)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补贴材料审核,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评审,并给予基地综合评分,对达到补贴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送交市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4.受理机构:企业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受理期限:即时受理
6.政策依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事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5号)、《关于对〈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事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沈人社发〔2021〕44号)
7.联系部门:企业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8.联系电话:
序号
县区
办公电话
1
和平区
31912283
2
沈河区
22898851
3
铁西区
25711219
4
皇姑区
86459397
5
大东区
67983850
6
浑南区
83184522
7
于洪区
25321517
8
沈北新区
89863050
9
苏家屯区
89814045
10
新民市
27515536
11
辽中区
87892184
12
法库县
87103707
13
康平县
87332035
(十四)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等级评定奖励
1.适用对象:在我市经营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
2.适用标准:对在创业孵化基地等级认定中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申领流程:创业孵化基地将证明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经公示无异议,送交市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4.受理机构: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部
5.受理期限:即时受理
6.政策依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事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5号)、《关于对〈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事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沈人社发〔2021〕44号)
7.联系部门: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部
8.联系电话:31401186
(十五)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创业带头人所创办实体。
2.补贴标准:创业带头人所创办实体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创业带头人的经营实体为员工在补贴年度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由各区、县(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3.申领流程:
(1)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创业带头人持申请补贴所需材料到创业实体所在区、县(市)创业服务部门申请。
(2)各区、县(市)创业服务部门对申请材料、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信息及带头人企业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汇总形成资金申请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县(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区、县(市)财政局按照核定总金额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县(市)创业服务部门,由区、县(市)创业服务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创业带头人企业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企业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受理期限:即时受理
6.政策依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3号)
7.联系部门:企业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8.联系电话:
序号
县区
办公电话
1
和平区
3191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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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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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西区
257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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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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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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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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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区
2532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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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北新区
89863050
9
苏家屯区
89814045
10
新民市
27515536
11
辽中区
87892184
12
法库县
87103707
13
康平县
87332035
(十六)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
1.适用对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与注册地一致)首次在沈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2.适用标准: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按照实际租赁期给予每年10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其中困难家庭大学生给予每年12000元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2年;享受补贴期间,每带动1人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每月增加500元,每月最多增加1500元。
3.申领流程:
(1)申报。申请人持申报要件到本人创办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2)审核。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大数据比对结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实地勘察。对正常经营满一年的企业进行实地查看,核查相关要件和留存影像资料;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公示。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等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
(5)发放补贴。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过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受理期限:即时受理,每月集中审批,正常经营每满一年发放一次补贴
6.政策依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人才驿站实施办法〉等7项人才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4号)
7.联系部门: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8.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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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1
和平区
3191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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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区
22898825
3
铁西区
257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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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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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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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浑南区
23896588
7
于洪区
85831307
8
沈北新区
82840221
9
苏家屯区
89121280
10
经济技术开发区
64689589
11
新民市
87501902
12
辽中区
87821329
13
法库县
87125305
14
康平县
87338066
(十七)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1.适用对象:首次在我市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毕业5年内(以毕业证书登记时间为准)成功申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并且:
(1)高校毕业生须为国家承认学历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同等适用。
(2)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时间在2022年5月5日之后,且晚于毕业时间,个人(小微企业)须领取过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3)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应为创业担保贷款中按个人身份申请的人员,创办小微企业的毕业生应为创业担保贷款中按小微企业条件申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2.适用标准: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提高至6500元。
3.申领流程:
此项补贴无需申请,采取免申直补方式发放。
(1)每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发放完成后,市金融部门将贴息数据提供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区、县(市)划分,将数据分至对应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大数据系统,比对出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企业信息,筛选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筛选结果在本地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发放给个人。
4.受理机构: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受理期限:免申直补
6.政策依据:《关于做好沈阳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2〕46号)
7.联系部门: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8.联系电话:
序号
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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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和平区
31912665
2
沈河区
22898825
3
铁西区
25711058
4
皇姑区
86459397
5
大东区
88504833
6
浑南区
23910898
7
于洪区
85831307
8
沈北新区
89863050
9
苏家屯区
89121280
10
新民市
27515536
11
辽中区
87821329
12
法库县
88715305
13
康平县
87332035
(十八)创业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面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就业转移劳动力等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创业培训的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
2.适用标准:创业引导培训每人补贴500元,创业指导培训每人补贴2000元,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3.申领流程:
(1)线上申请:定点培训机构可以登录内网(http://10.56.49.21:19000/portallogin/#/)办理业务。线上申请暂不对个人开放办理。
(2)线下申请:
① 开班申请,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学员报名情况,确定班次和开班时间,并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向所属区、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开班申请,经区、县(市)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开班。
② 考试考核,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组织学员参加培训考核,学员取得培训证书后可申报补贴。
③ 补贴申领,培训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和鉴定考核情况,向区、县(市)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审核、复核、公示后,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4.受理机构: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受理期限:即时受理,定期拨付
6.政策依据:《沈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2019-2021年)》(沈人社发〔2019〕78号)
7.联系部门: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8.联系电话:
序号
县区
办公电话
1
和平区
31912272
2
沈河区
22898021
3
铁西区
25910815
4
皇姑区
86459252
5
大东区
24120012
6
浑南区
83184522
7
于洪区
25321408
8
沈北新区
89715700
9
苏家屯区
89810027
10
新民市
27622552
11
辽中区
87821329
12
法库县
87103708
13
康平县
87332035
(十九)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对毕业年度(毕业生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和离校两年内(以毕业证登记时间为准)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在沈阳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经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2.适用标准:按照实际缴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补贴享受期限为24个月。如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最多可延长6个月。
3.申领流程:
(1)线上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陆“沈阳业市”舒心就业服务平台(网址www.syhrsa.org.cn),进入网办大厅,选择个人办事,申请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线下申请:申请人可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人员信息审核后,生成合格人员保险明细表,在区、县(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放至领取补贴本人银行卡。
4.受理机构: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受理期限:即时受理,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6.政策依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3〕1号)、《沈阳市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就社办发〔2022〕7号)
7.联系部门: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8.联系电话:
序号
县区
办公电话
1
和平区
31912281
2
沈河区
24864592
3
铁西区
25711252
4
皇姑区
86264370
5
大东区
88504833
6
浑南区
23844089
7
于洪区
85831307
8
沈北新区
22902500
9
苏家屯区
89121280
10
经济技术开发区
64689589
11
新民市
87501902
12
辽中区
87821329
13
法库县
87125305
14
康平县
87338066
四、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二十)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适用对象:我市辖区内的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中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脱贫家庭中的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和特困人员、孤儿、残疾、烈士子女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年度的毕业生(以下称毕业生),并有求职创业意愿且首次申领求职创业补贴的困难毕业生。
2.适用标准:补贴为一次性补贴,每人1200元。
3.申领流程:
(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学校申请并填写《沈阳市高校、中职(含技工学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审批表》。
(2)学校审核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沈阳市高校、中职(含技工学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沈阳市高校、中职(含技工学校)脱贫家庭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沈阳市高校、中职(含技工学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个人账号汇总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合格后形成《沈阳市高校、中职(含技工学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沈阳市高校、中职(含技工学校)脱贫家庭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沈阳市高校、中职(含技工学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个人账号汇总表》,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区县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并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准后,将求职创业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毕业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我市辖区内的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5.受理期限:补贴于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起的12个月)10月底前发放完成
6.政策依据:《关于做好沈阳市困难家庭普通高校、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23号)
7.联系部门: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8.联系电话:
序号
县区
办公电话
1
和平区
31096628
2
沈河区
22898825
3
铁西区
25711252
4
皇姑区
86264370
5
大东区
88219525
6
浑南区
23896588
7
于洪区
85831307
8
沈北新区
22902500
9
苏家屯区
89121280
10
经济技术开发区
64689589
11
新民市
87501902
12
辽中区
87821329
13
法库县
87125305
14
康平县
87338066
(二十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以下11类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①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②低保家庭成员;③残疾人;④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⑤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⑥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⑦烈属;⑧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简称“4959”人员);⑨脱贫劳动力;⑩农村低收入劳动力;⑪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群。
2.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定额补贴,对于缴纳单项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4959”人员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其他人群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申领流程:
(1)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对申请享受补贴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在社区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将初审通过人员信息录入“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数据库”。
(2)申请人所在街道(乡镇),根据所提供的有关材料与数据库信息进行比对、复审,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终审认定。
(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数据库中审核认定后,与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进行数据比对,保证人员信息的完整、准确。
(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审核准确无误的数据,通过银行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个人银行帐户。
4.受理机构:申请人员户口所在地社区,部分区县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受理期限:即时受理,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6.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就业援助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60号)
7.联系部门: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8.联系电话:
序号
县区
办公电话
1
和平区
31912282
2
沈河区
22898856
3
铁西区
25711058
4
皇姑区
86245946
5
大东区
88504829
6
浑南区
83184522
7
于洪区
25321519
8
沈北新区
89718700
9
苏家屯区
89814045
10
新民市
87851699
11
辽中区
87801778
12
法库县
87103709
13
康平县
873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