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
(课程代码 0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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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1.B【解析】法律文书对语言的运用有很高的要求,即:精练、准确、朴实、庄重。它属于特定公文语体,而且主要用书面语言。
2.A【解析】宣统年间,沈家本主持编纂的《考试法官必要》正式对刑、民判决书规定了统一的文书格式和写作内容。
3.B【解析】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4.C【解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 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5.A【解析】监狱依照法定程序,对服刑改造期间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向法院建议审核裁定时制作的文书是提请假释建议书。
6.D【解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38 条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7.B【解析】辩护词是辩护人向法庭发表的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演说词,是辩护人对所辩护的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其辩护职能的重要手段。
8.A【解析】公证文书的尾部要求写明制作文书机构的全称。文书签署人员应先写出“公证员”,然后是公证员签名盖章,文书签发的年月日,并加盖公章;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应做到齐年盖月。
9.B【解析】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应当将其写为“公诉机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中应当将其写为“抗诉机关”。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中应当将检察机关写为“原公诉机关”。
10.C【解析】因制作不起诉决定书时,案件性质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已经明确,所以不再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当事人应当适用“被不起诉人”这一规范称呼。
11.B【解析】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而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时制作和使用的凭证性文书。
12.C【解析】“第三,宣告无罪的,不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达为:被告人×××无罪”。
13.D【解析】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预审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获取证据、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总结办案经验、检查办案质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14.B【解析】对于一审不作为类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写:责令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写明被告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因特殊情况难于确定期限的,可不写履行期限。
15.C【解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它是根据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而制作的,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合法依据。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法律文书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一定社会中的法律必须到达相当完备的程 度,因为法律文书是伴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是为实施法律而服务的;二是必须具有较为系统的文字工具,因为文书是要用文字来书写的。
17.呈请拘留报告书正文部分包括导语、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违法犯罪经历、拘留理由和法律依据。尾部写上“妥否,请批示”,并写请承办单位的名称。承办人签名以及制作文书的日期。尾部最后还应注明,附案件材料多少件多少页。
18.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审查批捕和其他强制措施文书,审查起诉和出庭文书,抗诉记录,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 申诉检察和刑事赔偿文书,审批延长办案期限文书,辩护代理文书和其他文书。
19.(1)确定罪名,应以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
(2)确认量刑情节。
(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者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认定;对于辩解、辩护的主要理由,应当据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纳。
(4)确认辩解、辩护理由是否被采纳。
(5)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
20.在法律活动中,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笔录忠实地记载了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客观存在,故可作为证据使用;此外,笔录也是制作法律文书的重要依据,并是检查执法情况,总结执法经验教训,加强业务建设,完善法制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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