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
专业基础课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A国公民甲在我国境内抢劫A国公民乙后逃回A国,被A国法院判处3年监禁。甲刑满后来到我国,我国法院对甲的上述抢劫行为行使管辖权,是基于
A.属人管辖原则 B.属地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答案】B
【分析】这道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问题。
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一规定确立了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对刑事犯罪的属地管辖原则是一国排他性地独立自主处理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事务,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最高领土主权的体现。根据属地原则对犯罪的属地管辖权是刑事管辖权的核心,是保证我国刑法可能适用的前提和基础。凡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只要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情况,都应该无例外地适用我国刑法。甲是外国公民,其所实施的抢劫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内,故不存在我国司法机关对其依据属人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对其行为进行刑事管辖的条件,故选项A、C不是正确的选项。而普通抢劫犯罪,不属于应当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管辖的犯罪,同时,该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事实本身也排除了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前提,因为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都不可适用的情况下,才予以启动的一个刑事管辖原则。故D选项也不正确。甲的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不管其犯罪对象是否是中国人,都应适用中国刑法。因此,本题中只有B选项是正确的选项。
2.甲将自己亲生的婴儿以2万元价格卖给他人。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的这一认识错误属于
A.法律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客体认识错误 D.手段认识错误
【答案】A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中的错误的分类问题。
刑法中的错误可以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所谓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以及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处罚所产生的错误理解。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其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产生不正确的理解,其中又可分为客体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手段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等等。题干中的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客体、对象、手段等并没有发生认识错误,而是对于该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了错误认识,因此,不属于事实认识错误,故B、C、D选项不是合适的选项,而只有A选项切合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情况。
3.行为人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这是由于行为人
A.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
B.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
C.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D.不具备犯罪的主体条件
【答案】C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关于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因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被刑法认为不是犯罪。因此,在行为人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本身的条件可能完全符合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的要求,在主观方面可能有认识,也可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因此,A、B、D选项都不是不可抗力不被认为是犯罪的根本理由。对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其不认为是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即没有犯罪的罪过心理。故C选项是唯一正确的选项。
4.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A.单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B.单位犯罪都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
C.单位犯罪都采用双罚制
D.单位犯罪也可以只处罚自然人
【答案】D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关于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方面的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情况来看,单位犯罪虽然主要是故意犯罪,但并不排除单位也可以构成过失犯罪,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因此,A选项存在着以偏概全的错误;单位犯罪虽然大多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但也存在着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单位犯罪,如一些过失单位犯罪,即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单位犯罪,另外,即使在故意犯罪中,也存在着不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故,B选项也不是正确选项。虽然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用以双罚制为主的处罚原则,即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但在刑法中也规定有不少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单位犯罪。因此,C选项也存在着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在我国刑法中,有些单位犯罪并不对单位判处刑罚,而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上述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都规定只处罚自然人。故D选项的内容是与我国刑法的规定情况相吻合的,是正确选项。
5.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A.甲买回剧毒农药意图杀害妻子,后念及夫妻多年情分,悄悄将农药处理掉
B.乙以出卖为目的,买到一婴儿后,但尚未出手即被抓获
C.丙尾随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刘某,意图抢劫,在小区入口处被保安阻拦
D.丁乘某女不备,将其扑倒,意欲,却被该女制服
【答案】C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关于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之间的区别问题。
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犯罪的未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的情形。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一个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完成形态,需要考虑法律对该犯罪的规定情况。本题中,选项A中的行为,比较易于判断,行为人因为自动放弃犯罪,且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因此,属于犯罪中止,故不符合题意,不是正确的选项。选项B中的行为人虽然没有达到出卖的目的,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情形之一。因此,拐卖儿童罪的既遂并不以行为人出卖儿童成功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上述行为中的一种,即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既遂。因此,该选项中的行为是拐卖儿童罪的既遂行为而不是预备行为,故也不是正确选项。D选项中,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行为中的暴力行为,即已经着手实施罪的实行行为,着手实行相应的犯罪实行行为,即不能再成立犯罪的预备,故,D选项也不是正确选项。C选项中的丙,尾随刘某,意图抢劫,这一尾随行为本身即是在为犯罪制造条件,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在犯罪预备阶段被阻止,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预备的条件。故该选项是符合题意的唯一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