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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企业“首席人力资源官”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工作者在引才育才工作中穿针引线、联络保障的作用,现将《关于建立企业“首席人力资源官”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4日

关于建立企业“首席人力资源官”制度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工作者在引才育才工作中穿针引线、联络保障的作用,现就建立企业“首席人力资源官”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重要论述。全面加强党对人才事业的领导,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打造长三角区域最有竞争力的创业创新人才高地为目标,加快集聚各类人才来平发展,不断健全完善企业“首席人力资源官”队伍的遴选、培训、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努力建设一支业务过硬、人才信赖、充满活力的“首席人力资源官”队伍,为全市招才引智工作提供强大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强化人力资源工作者引才育才纽带作用。通过建立“首席人力资源官”制度,更好发挥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人才需求收集者、人才政策宣传者以及人才政策执行者的纽带作用。

(二)激发市场主体引才育才主体作用。需要什么人才,怎样吸引人才,企业最有发言权。通过“首席人力资源官”制度给企业松绑放权,鼓励企业发挥引才主体作用。

(三)形成“政企协同双轮驱动”的引才育才格局。政府牵线搭桥,企业按需承接。充分发挥“首席人力资源官”本单位人事人才资源整合能力,更好承接和服务人才,形成人才引进有需求、人才服务有抓手、人才落地有保障的工作格局。

三、遴选对象

“首席人力资源官”从全市规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领军人才企业、科研院所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人员中选聘,主要为企业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对人才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人员,经企业推荐,可以破格选聘。一家单位原则上选聘1名,规模较大、人才工作量大的单位可选聘2名。

四、遴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品行端正,热爱人才工作。

2.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关系和谐,无重大劳资纠纷。

3.主导企业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和企业人力资源制度制定,负责人力资源考核工作。

4.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5.熟悉人力资源管理及人才工作,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验。

6.能积极履行上级部门交办的人才工作任务,工作配合度高。

7.获评五星级“首席人力资源官”的,需连续两年获评四星级“首席人力资源官”。

8.首席人力资源官所在企业需使用在平湖依法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时应当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五、遴选程序

1.按照单位推荐、镇(街道)审核、人才工作专题会议审定等程序,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选聘一批品行好、作风正、业务精的“首席人力资源官”。

2.“首席人力资源官”聘期为三年,统一进行建档管理。

3.“首席人力资源官”因工作或个人等原因调整岗位时,需重新报备。

六、工作职责

“首席人力资源官”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推动人才政策在本单位扎实落地,协助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人才资金奖励或补助。

(二)定期对本单位人才需求和人才现状进行盘点,摸清人才底数,明确岗位人才需求,并及时上报。

(三)积极对接人才项目,参与各项人才工程申报,为企业引进人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引才工作。

(四)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人事人才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技能。

(五)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人才工作任务。

七、评价分级

考核内容为人才集聚、政策落实、工作协同。按照“量化考核,分级评定”的原则,“首席人力资源官”工作每年考核一次。根据考核分数评定若干名星级“首席人力资源官”。考核等次分为一星级至五星级5个等次。排名前10%(含)的,评定为四星级;排名为11%—30%(含)评定为三星级;排名为31%—60%(含)评定为二星级;排名61%以后的评定为一星级。

八、激励保障

考核结果作为“首席人力资源官”聘任、续解聘、奖励及落实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

(一)被评定为五星级“首席人力资源官”的,给予每人每年30000元奖励。

(二)被评定为四星级“首席人力资源官”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奖励。

(三)被评定为三星级“首席人力资源官”的,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奖励。

(四)被评定为二星级“首席人力资源官”的,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奖励。

(五)被评定为一星级“首席人力资源官”的,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奖励。

(六)市级层面每年评选一批优秀的“首席人力资源官”,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进行专题表彰。

(七)有关部门优先推荐优秀“首席人力资源官”担任市、镇(街道)“两代表一委员”,鼓励“首席人力资源官”为人力资源行业和人才工作建言献策。

(八)根据人才工作需要,聚焦人才政策、申报条件、职称评比等方面,每年组织开展集中培训活动,不断提高“首席人力资源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驾驭能力。相关费用由市人才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建立关心关爱“首席人力资源官”长效机制,定期开展“首席人力资源官”联谊会,加强业务学习和交流,相互借鉴经验,促进能力提升。

九、其他事项

本意见由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

附件:“首席人力资源官”工作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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