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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管理办法

青海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更好地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鼓励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以入学时招生计划与注册年限计算,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照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推免生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等组成,全面领导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同时对院(系)推免遴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各院(系)应成立推免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系)的本科生推免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各院(系)根据本办法制定推免遴选工作的实施细则。院(系)自定的细则应在本院(系)内公布并加盖公章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未经教务处审核、备案的细则无效。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全校推免生总名额由教育部每年度下达,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将名额分配至当前推免年度具有应届本科毕业生的院(系)。

第七条  学校在分配推免生名额时,将综合考察以下方面的因素:

(一)各院(系)当年应届本科生人数以及年度的推免生指标;

(二)各院(系)上一年度完成学校下达推免生指标的实际情况;

(三)各院(系)一流学科、重点学科的数量和水平,以及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

(四)特殊人才推免指标由学院在本院推免生名单中综合考虑,最多不超过2人。

第四章  推免生条件

第八条  所有申请推免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品行表现优良、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学习成绩良好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所修课程没有不及格记录,在预定学制年限内能正常毕业。

(三)学习勤奋、刻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专业基础扎实。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纪律处分记录。

(五)本科毕业后不参加工作或赴境外留学。

第九条  申请推免的学生,应参加院(系)的综合考评排名。综合排名成绩由学业成绩(按学习全过程计算,含经院(系)认定可转换学分之课程成绩及学业加分,占85%)和考评成绩(含德育考评、体育美育及劳动教育考评、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活动成果等,占15%)组成。即综合排名成绩=学业成绩×85%+考评成绩×15%。

第十条  申请推免的学生前三年(城乡规划等五年制专业前四年)学业加权平均成绩排名须在专业前12%;高原生物学菁英班、院(系)创新人才实验班、华东理工大学联合培养学生由相关院(系)参照制定实施细则。外语水平的具体要求: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425分,或六级成绩≥425分,或TOEFL成绩≥80分(两年有效),或 GRE 成绩≥1100 分(五年有效),或雅思(学术类)≥5.5 分(两年有效)。第一外语为其他语种的,需提供等同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的成绩证明。

第十一条  参加过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成绩如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统一纳入专业排名范畴;未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专业排名范畴。各院(系)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学生在外校交流所获得的成绩、学分进行合理认定,以体现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而未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推免生条件者,由五名本专业专家(副教授以上职称)联名推荐,经院(系)推免生工作小组提出初步鉴定意见,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认定后,可以不受综合排名限制。学校成立专家考核小组(至少含一名校外专家,不少于5人)对学生进行审核鉴定,并组织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学生有关证明材料、教授推荐信和考核答辩材料应进行全校公示。该部分学生由院(系)依序公示,学校依序推荐。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推免工作要按学校统一的工作安排、工作程序和规定时间进行。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发布年度推荐工作安排,学院(系)应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开展推免工作。除特殊要求外,各院(系)应制定推免工作实施细则,要结合学科、专业实际,对推免生的推荐选拔标准不得低于学校文件要求。

第十四条  各院(系)推荐的推免生名单和综合排名应在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未经公示的推免生名单无效。

第十五条  各院(系)的推免生名单按推荐顺序排序后报送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推免生资格。学校将审定通过的名单进行全校范围的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确定为学校推荐名单。报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并组织被推荐学生履行相关手续。经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学生即具备推免生资格。

第十六条  推免工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回避制度。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我校推免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要主动报备,不得参与当年的推免工作。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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