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前湾保税港区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7号)精神,现就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领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
(二)2018年及以后毕业,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
(三)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硕士、博士学位认证,2016年及以后首次来青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四)2018年及以后毕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士学位认证,且来青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五)按《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56号)已申领住房补贴但未享受政策期满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领取剩余期限的住房补贴。
申请人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过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本市引进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已发放住房补贴、已领取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的,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大学本科或研究生在读期间为就业状态或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不可申报住房补贴。
二、补贴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二)申请人申领补贴时须具有本市户籍。
(三)用人单位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申请人由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就业或创业时间,以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办理就业登记时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或创办的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日期为准。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紧缺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紧缺专业目录发布前领取2018年度及以后住房补贴,申领人所学专业列入紧缺专业目录的,住房补贴不足部分予以补差。
(二)补贴期限。申请人自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可享受最长36个月的住房补贴。对已领取补贴未满3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取得新学历后可按现行政策申请剩余月份的住房补贴。提高学历层次的人员,须先通过青岛人才网“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报”模块提交暂停住房补贴申请,记录已申领补贴月份。
四、申领时间
住房补贴申领工作于2019年6月26日起开始,采取即时申报、按月发放。对于2018年度住房补贴,2015-2018年毕业的硕博研究生派遣期内在青就业的,可按现行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申报。
五、申领流程
(一)学历确认。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http://rc.qingdao.gov.cn)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其中,国内高校毕业生上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PDF格式)、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照片;留学回国人员上传《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PDF格式)。上传成功后,由申请人就业地所在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等国家学历信息查询平台,对毕业生学历情况给予确认。核实结果通过“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反馈。
(二)个人申报。申请人可通过青岛人才网申请,也可到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办理。通过青岛人才网申请的,由申请人进入“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报”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并对提报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到现场办理的,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办理。
(三)审核发放。
1.对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住房补贴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在其他单位就业或创办创业实体的,住房补贴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2.对享受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等信息,通过国家或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比对,无法比对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全市有关情况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确认。
3.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首个工作日汇总核实上月25日前住房补贴申请情况,25日后申报信息下月汇总。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
六、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住房补贴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住房补贴由市财政和区(市)财政各负担50%;其余由区(市)财政负担。住房补贴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区(市)负责全额发放,对于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区(市)财政。
七、工作要求
(一)如实提报信息。申请人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提报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二)加快资金拨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要将享受政府住房类补贴政策情况、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情况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补贴账户情况,共享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并及时更新维护。
(三)强化审核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受理补贴申请的第一责任单位,要严格审核申请人条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要建立和完善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确保信息规范、材料完备、数据准确。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此前政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