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学生提供更大的自主选择学习空间,学院试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我院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生在籍期间需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学院采用弹性修学年限,凡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可提前毕业(离校),学习最短期限为两年半;未达到总学分要求或必修课及实习不合格的,可推迟毕业时间,学习最长期限为五年。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按基本学制计。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和拓展教育课程三类。
(一)通识教育课程(必修课):30-32学分。入学教育及军训(2学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4学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3学分),大学英语(4学分),计算机应用基础(3学分),体育(4学分),军事理论教育(2学分),形势与政策(1学分),创新创业教育(2学分),艺术导论(1学分),大学生心里健康(2学分),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2学分)高等数学(4学分)。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军事理论教育、体育不可替代。
(二)专业教育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顶岗实习等能反映专业特点和职业技能的理论课及实践课。具体学分为:专业教育理论(实践)课程70±5学分;跟岗或顶岗实习,30±2学分(计分最多不超过35学分)。
专业核心课和顶岗实习为必修,学分不得替代。专业核心课程每个专业5-7门。
(三)拓展教育课程(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类。
公共选修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或为培养学生兴趣特长和挖掘学生各方面潜能而开设的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每门2个学分,32学时。
专业选修课指学生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列出的选修课范围内,按专业人才培养规格要求选修1-2门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专业选修课每门2个学分,32学时。
第三章 学分与计算
第五条 学分设置
(一)课程学时学分:以教学计划学时为计算单位,每16学时为1学分,最小单位为0.5学分,原则上以8学时为一个模数,课程总学时应为模数的倍数。
(二)实践教学环节(含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学分:以周为计算单位,每周为1学分。
第六条学分绩点
(一)学分绩点用于学生学习质量的评定,是学生综合排名、奖学金评选的重要依据。
(二)绩点系数:是指与学生的考试和考查成绩相对应的五级成绩系数。百分制与绩点系数的对应关系为:
百分制成绩
绩点系数
90—100
4.0
80—89
3.0
70—79
2.0
60—69
1.0
60分以下
0
(三)课程学分绩点数:是将某一课程的学分数,与该课程成绩相对应的绩点系数相乘所得的积:
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四)平均学分绩点数:是指学期、学年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除以课程学分数之和所得的商:
平均学分绩点数=∑课程的学分绩点数÷∑课程学分
第七条 专项学分
学生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外的学分统称为专项学分。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激励学生参加各项实践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特设立专项学分制度,以课外时间为主进行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技能竞赛、社会实践等取得的成果均折算成一定的学分,具体标准详见《西安海棠职业学院专项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学分计算
总学分=通识教育课程学分+专业教育课程学分+拓展教育课程学分+专项学分
第九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的总学分达到140学分且必修课及实习(毕业论文或实习报告)全部合格方能毕业,否则按结业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理论课程、实践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的考核。课程考核的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评分方式为百分制,成绩为60分及以上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课程的考核可按课程性质采用笔试、口试、机试、实训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凡一门课程分学期讲授,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十二条成绩的录入由各教师负责。一般应于每学期末将课程考核成绩分、学分一并录入学生成绩表中。
第五章 补考、缓考、重修与免修
第十三条补考:期末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学期初进行补考。
第十四条缓考: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缓考手续应在该门课程结课前一周内办妥。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第十五条重修:指定的不可替代课程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其它课程补考仍不及格的可重修。重修有三种形式:一是跟班修读,即跟正常开课班级修读;二是在教师辅导和指导下自学;三是非指定课程补考不及格也可选修其它课程或以取得专项学分替代。
因考核违纪或考试作弊未取得成绩的,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
重修课程的考核,原则上与同一门课程的正常班级同时进行,如果考试时间冲突,可申请缓考。
重修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按重修考核的实际成绩登记分数(注明“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十六条免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入伍前已被我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在校就读期间入伍服役的,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入学或复学后,可以免修体育、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因残疾和患慢性病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经体育教师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修体育课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级全日制学生开始试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西安海棠职业学院专项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2:《西安海棠职业学院专项学分标准表》;
附件3:《西安海棠职业学院专项学分认定申请表》。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