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陕西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在职称评审中发现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
《实施细则》明确,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给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受委托(或联合评审)的高校负连带责任。高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不能下放至院(系)一级。院系高级职称人数达到15人以上的,高校可视情况将中级、初级职称逐步下放给院(系)评审。
《实施细则》明确职称评审将分类分层设置门槛条件。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实施细则》明确申报者的基本资格条件、业绩贡献、师德考核结论意见和评审推荐结果等情况均应在学校网站(或同时在公告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保密等评审工作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按国家、我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高校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记者 吕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