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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人才生活补助

(一)2020年5月4日(含)(“双龙引才”新政20条意见施行之日)起,首次从市外引进,在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就业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各类人才,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享受生活补助,补助期不超过36个月,具体标准为:

1.对申报当年1月1日,不超过45周岁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博士后、教授、正高级工程师等青年高层次人才,给予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8万元、第三年12万元的生活补助。

2.对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毕业生,给予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5万元的生活补助。

(二)2020年5月4日(含)起,首次从市外引进,在市(区)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各类人才,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享受生活补助,补助期不超过36个月,具体标准为:

1.对“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给予每年2万元的生活补助。

2.对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给予第一年1万元、第二年1万元、第三年2万元的生活补助。

3.对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给予每年5000元的生活补助。

对2020年起新引进至市(区)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浙江师范大学、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金华生源地全日制本科的应届毕业生,提一档享受生活补助。

(三)生活补助与租房补助、津贴补助、安家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等政策不可同时享受。已申请市、区高端人才租赁用房、人才公寓的,发放的补助金额需减去租金减免部分。已申请2020年人才来金即时补贴的补足差额。

(四)享受生活补助期间,申请人须在金华市区就业,离金或退休等情况停止补助。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到市(区)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可按此标准申请补足差额。

(五)对不符合以上条件其余人员的补贴仍按《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服务浙中崛起的若干意见》(金委发〔2016〕3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金人社发〔2017〕36号)、《中共金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6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金人社发〔2018〕9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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