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根据《重庆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8〕41号)、《重庆市渝中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渝中车改办〔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渝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监管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境外企业,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企业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及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经营和业务保障专业用车及经营和业务保障普通用车。其中经营和业务保障普通用车的车辆性质分为:应急保障车、商务接待车、其他经营和业务保障普通用车。
第四条企业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化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区国资委负责企业公务用车的编制、标准、配备、处置等审核工作,企业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编制管理
第五条企业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目前各企业按车改后核定的数量保留车辆,企业新设、重组或人员机构调整时,可提出编制核定申请,区国资委按照车改时核定编制的原则进行编制核定以及动态调整。
(一)经营和业务保障专业用车。对企业生产经营用车和长期搭载固定专业技术设备的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用车作为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专业用车,由企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实际需要向区国资委提出编制核定申请,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后实施。
(二)经营和业务保障普通用车。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及企业人员编制数量为基础,核定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普通用车编制。
新设企业根据区管国有企业人员编制总数(不含派遣员工),按一定人车比例核定应急保障车、商务接待车、其他经营和业务保障普通用车编制总数。
第三章购置及租赁
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国产汽车,原则上考虑国产新能源汽车,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须配备非新能源汽车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国资委审核并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购置标准
(一)新购置的轿车型车辆应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非新能源汽车排气量1.8升(含)以下;
(二)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应控制在购车价格30万元以内、非新能源汽车排气量2.5升(含)以下;
(三)小型、中型客车控制在25万元以内、非新能源汽车排气量 3.0升 (含)以下,大型客车控制在45万元以内。
第八条购置程序
(一)企业按照“报废一辆、新购一辆”的原则,申请新购车辆;因企业改革或人员职数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购置车辆时,可向区国资委提出申请,由区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该企业公务用车编制,在编制内按程序申请购置、更新。
(二)企业申请购置公务用车,须填写“渝中区国有企业公车购置申请表”,说明购置理由、购置标准,报送区国资委审批,企业凭审批表,按照企业采购程序办理采购手续。
第九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租赁车辆的,应参照《关于公布 2020—2021 年度重庆市公务车辆定点租赁服务单位名单的通知》(渝车改办﹝2019﹞91号)执行。租赁车辆统一纳入公车管理,不得通过短租等方式变相超编使用车辆,短租车辆一年内租车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的,抵顶编制车辆。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定企业车辆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应急保障、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特殊、远距离公务可以统一调派公务用车保障公务出行。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严格落实集中管理、统一调派使用的要求,负责做好车辆和司勤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公务用车高效运行。防止出现不集中管理、分散停放,“一对一”固定服务个人,接送上下班等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情形。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派车、使用登记,定期公示车辆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领导人员公务交通补贴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公务用车维修、保险、加油纳入集中采购管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制度,该文件未予明确事项、或涉及后续修订时,参照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车辆处置
第十五条企业公务用车处置可采用报废、公开拍卖等方式。企业处置公务用车时,应向区国资委提出处置申请,按审核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报废的最低年限为10年,或者最低行驶里程数为30万公里。达到报废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因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毁损需提前报废的,必须出示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区国资委审核后再行处置。
第十八条区属国有企业间公务用车调剂,由调出企业与调入企业共同提出申请,经区国资委审核后实施。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企业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和个人的车辆,或者违规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三)不得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
(五)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六)不得在车辆运行维护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七)不得违规处置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区国资委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