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勤工助学指导与服务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处、干部人事、学生工作与就业处、教务科研处、后勤基建处等部门,配合勤工助学指导与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学校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勤工助学指导与服务中心是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勤工助学指导与服务中心组建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各二级院(部)、各用人单位配合和协助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勤工助学指导与服务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勤工助学指导与服务中心的职责是:
(一)与各二级院(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二)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根据各二级院(部)推荐,审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条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配合学校人事部门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检查指导学校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所在各二级院(部)的职责是: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负责初审、推荐工作,配合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勤工助学指导与服务中心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二)加强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三)负责处理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四章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管理
第十三条校内勤工助学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四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适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