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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澄清有關在上市文件及通函內披露財務資料的若干《上市規則》規定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茲澄清有關在上市文件及通函內披露財務資料的若干規定。本通告旨在闡明下列事項 (市場在遵守有關事項時現有不同的做法):有關匯報期末段 (即匯報期最後的非完整財務期間,以下簡稱「末段財務期間」)的比較數字;該等比較數字必須在會計師報告內呈列,並由申報會計師發出對有關比較數字的審閱意見;及有關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4.28條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7.30條規定,新申請人至少須提供哪些備考財務資料。聯交所務請上市申請人、上市發行人或其顧問注意,他們在編製收載於上市文件及通函內的財務資料時,必須貫徹採用同一的會計準則及政策,以及當會計準則可能出現變動時,必須遵守的補充披露規定。

須在會計師報告內載列的末段財務期間的比較數字

《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若干財務資料(包括末段財務期間的比較數字)須收錄在會計師報告內。上市文件或通函須載有集團在會計師報告所涵蓋年度或期間的表現的討論及分析。聯交所認為,對公司在不同財政年度或期間的過往財務表現、重大走向及季節性變動進行分析是十分重要的,因為有關分析能使投資者在掌握有關資料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為了使該項分析切實可行及具有意義,公司有需要收錄末段財務期間的比較數字。 

末段財務期間的比較數字,至少應由申報會計師根據國際審計及保證標準委員會發出的《有關接受委聘進行審閱的國際準則》第2400號:「有關接受委聘進行審閱財務報表」,或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的《審計準則》第700號:「有關接受委聘進行審閱中期財務報告」進行審閱。

為避免產生疑問,收錄在會計師報告內的所有財政年度或期間的財務資料(不包括末段財務期間的比較數字)必須經過審計。而末段財務期間的比較數字也可予以審計;若未經審計,則申報會計師須在會計師報告內收載對末段財務期間的比較數字的審閱意見,而未經審計的財務資料必須清楚列明為未經審計的資料。

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後刊發的所有上市文件及通函,必須全面符合上述有關末段財務期間的比較數字的規定。另外,聯交所亦鼓勵公司盡早採用該等規定。

有關收購主要業務或附屬公司的備考財務資料

《主板上市規則》第4.28條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7.30條均列明,如新申請人已收購或擬收購任何業務或公司,而該等業務或公司將被歸類為主要附屬公司(定義見上述規則),則新申請人須在上市文件內披露經擴大後集團的備考財務資料;有關的備考財務資料須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4.29條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7.31條規定編製。聯交所謹在此澄清,如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4.28條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7.30條規定計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為5%或5%以上但少於100%,則申請人須至少披露經擴大後集團的備考資產及負債報表。如任何百分比率為100%或100%以上,則新申請人須至少披露經擴大後集團的備考資產負債表、備考收益表及備考現金流量表。

採用同一會計準則及政策

《主板上市規則》第4.13條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7.17條規定,新申請人及上市發行人在編製收載於會計師報告的財務資料時所採用的有關會計準則,通常為所報告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當時所採用的準則;並且,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有關財務資料須作出適當的調整,以顯示每一期間的盈利均按照該等準則而編製。

聯交所務請新申請人、上市發行人及其顧問注意,他們在編製收錄在上市文件及通函內的會計師報告、盈利預測、備考資料及其他財務資料時,須考慮新頒布的及經修訂的《國際財務匯報準則》或《香港財務匯報準則》(該等準則概括地將對會計期間始自2005年1月1日起的帳目全面生效) 所可能對有關報告及財務資料造成的影響。

有關會計準則可能出現變動而須作出的補充披露

聯交所謹請新申請人、上市發行人及其顧問特別注意,有關準則在2005年1月1日的變動帶來的另一項影響是,《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更改及錯誤更正」以及具同一名稱的《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的規定;有關規定訂明:

如有一項新會計準則已經頒布但對最近一個有關會計期間仍未生效,新申請人或上市發行人亦須披露以下事項:

此項事實;及就評估採用新會計準則對公司在首次採用有關準則涉及的期間的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所知或合理可估計的有關資料。       

對新申請人、上市發行人或其顧問而言,他們並不一定能夠清楚明白建議的會計披露內容是否能夠全面符合《上市規則》的目標及具體規定。因此,有意上市的申請人、上市發行人及其顧問如遇上該等情況,務請盡早向聯交所作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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