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有效落实人才培养方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本科生选课,依据我校实际情况,修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缴费与注册手续后方可参加选课。
第二条 选课属于教学管理的一部分,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段内完成选课,并对本人的选课行为负责。学生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自主安排好学习进程。学生基本修业年限内每学期应修读的课程学分总和一般不超过27学分。
第三条 学生应依据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考课程安排进行选课;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自主选择课程、上课时间和任课教师。
第四条 对于有前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对于有选课限制的课程,应满足选课限制条件;对于有附加说明的课程,学生可视情况确定是否选择该课程。
第五条 各类选修课程一般开课人数下限为20人,选课人数不足下限的课程,原则上不予开课。自然班人数少于 30人的选修课程,可适当下调开课人数下限。
第六条 课程编号后4位相同的课程,无论模块、开课单位、学分是否相同,即视为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生不可重复选修;选修课中的课程,如在本人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中列为必修课的,均不允许选修;以往已选过内容相同或相近且成绩合格的,亦不能再选修该门课程。
第七条 学生不得使用他人账号及密码进入选课系统,不得代替他人选课。学生须妥善保管个人密码,在得到个人的初始登录密码后,须尽快修改个人密码,否则因密码保管不当导致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第八条 学生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退选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门课程作“缺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选课课程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包含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必修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不参加选课(其中分项目分阶段的课程除外,如大学体育等)。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可补考或重修。
(二)选修课: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增强专业适应能力而设置的选修课程。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结合本人的学习进度选择课程学习,须修满各模块要求学分。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除可重新选择该课程外,也可改选其他同类课程。
第二章 选课职责第十条 教务处职责
教务处应认真组织好选课工作。按时发布选课通知,维护好选课管理系统,及时协调解决选课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确保选课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学院(部)职责
(一)加强对学生的选课辅导和管理,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有关管理规定,指导学生选课。
(二)学院(部)教学管理相关人员要了解学生选课情况,解决学生在选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将选课相关信息及时通知教师和学生。
(三)为保证通识选修课数量充足,各学院(部)需按照每学期开课计划要求,申报的选修课应与本部门学科专业相近,并完成申报课程数量的下限,达到下限后可额外开设教师有能力承担的相关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职责
(一)熟悉专业培养方案
学生要熟悉本专业培养方案,主动向学院(部)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等了解课程的情况,并依据个人情况自主制定修读计划。
(二)认真了解课程开设情况
学校每学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学生数量以及教学资源状况开设选修课程,学生须根据课程开设情况选择应修读的课程。
(三)清楚掌握个人学习进度
学生应了解本人学习进度,清楚掌握自己各类性质的课程取得的学分情况,特别要检查是否有前期应修读而尚未修读的课程,或已修读但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有此类课程,需在下次选课时首先选择修读此类课程,以免影响正常的学习进程。
(四)熟悉选课操作
学生应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选课,未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选课者,选课结果无效。学生要熟悉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认真阅读选课通知及选课办法,掌握选课流程从而完成选课工作。
(五)确认选课结果
每个阶段选课和退课操作后,学生都要查看个人选课结果进行确认。所有选课阶段结束后,学生务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确认自己最终选课结果。
第三章 选课程序第十三条 选课准备阶段
选课前,教务处将下学期计划开设的课程在“学生选课系统”中予以发布。学院相关教师须在选课前为本学院学生进行选课辅导,帮助学生了解学校学分制的有关规定、与学生年级和专业相应的教学进度、各模块的学分要求,以及选修课的先修课程等相关事宜。学生结合本人的学习进度,确定拟选课程。
第十四条 选课阶段
选课分为初选和复选两个阶段。
(一)初选: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学生选课系统”检测学生拟选入的每一门课程的有效性。凡已选入的课程均为有效课程。
在初选结束后,教务处汇总初选结果,未能开出的课程予以公示。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课程的人数上限或适当增加教学班数,以尽量满足学生需求。
(二)复选:在复选阶段,所有未能开出的课程均被删除,相关学生根据教务处公布的课程调整情况重新选课。未选足学分的学生可补充选课。另外,学生还可对自己已选入的课程进行调整。对于每门课程,其添加或删除的人数均不得突破系统设定的选课人数上、下限。
第十五条 选课确认
(一)复选结束的选课结果即为最终结果,如无特殊情况,任何人均无权修改。
(二)教务处根据复选结果安排上课地点并在“教务系统”公布,学生即可查询课程表。
第十六条 补选选课
针对个别学生存在的相关模块选修课程未修足要求学分的情况,学校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课程开课学期初是否为学生开放一次补选选修课的机会。如开放补选,学生可根据个人修读情况进行选课,选课规则与复选一致。
第十七条 其他选课
因学籍异动等原因确需进行课程调整的,须在办理学籍异动申请通过后方可到教务处办理选课事宜。
第四章 相关事项第十八条 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期末和课程开课学期的开学初进行,依据《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吉财大发〔2022〕89号的文件要求,对无故欠费的学生不能参加选课。
第十九条 选课阶段结束,所选课程学分均计入当学期选课学分,学生考试成绩计入成绩单。
第二十条 学生在选课时可自行决定是否订购教材,一旦确定,在选课结束后不得更改。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吉林财经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吉财大教字〔2015〕3号)同时废止。
吉林财经大学教务处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