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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022-06-1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将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

(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一)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三)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四)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万伟华点评:已认缴但尚未出资的股权的转让在印花税的规定内,属于出资资格的转让,不属于应税的股权转让书据,不征收印花税。

与“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理解一样,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这个金额本身不包括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同时如果合同列明了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这个转让金额不需要加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需要在合同中分开列示金额:1、已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让的金额;(从印花税的角度必须单独列明)2、未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出资资格”的转让金额。(从印花税的角度非必须)

转让未实缴出资的合同不属于应税合同。已实缴出资和未实缴出资一起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总价款(包括实缴加未实缴),再单独列明其中的未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出资资格”的转让金额,全额缴税。约定总价款,再列明已实缴出资的转让价款,对这部分价款按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有没有单独列明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不影响计算印花税。

如:持有100%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认缴份额1000万,已实缴为500万,股权转让协议约定,100%股权转让价为600万元,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本次股权转让完毕后,转让方不再承担对目标公司的任何出资义务,受让方履行标的股权中认缴但未实缴500万的出资义务,其中已实缴出资500万部分对应的转让价款为550万。

上述协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列明的已实缴出资部分的转让价款550万。

其他内容参看:印花税法中的“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不是股权转让是权益

(五)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六)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七)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八)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二)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三)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四)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五)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七)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6月12日

提单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单据吗?如何理解订单要货单等单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问题来了,小票、收据、提单、入库单、收货单、质保单等等,是否属于上面规定的订单、要货单等应税单据呢?答案是不属于。

日常交易的合同签署,有几种类型。第一种,是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一笔交易一份合同,这种合同,属于最标准的合同,只要在税目正列举范围,都是要缴纳的。

第二种,是合同+订单模式,主要是日常原料,产品的购销。合同条款对有效期内下达的订单均适用。这里的订单,便是22号文规定的订单、要货单等应税单据,要缴纳印花税。可以理解为,每一笔合同,都是由订单+合同组成的。因为合同都是一样的,所以仅签一份即可。这种合同+订单的模式,每笔订单都需要照章缴纳印花税。

第三种,是不签署合同,主要发生在小额、简单、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或者双方彼此信赖且内控不严格的企业。这种情形下,按照税总函〔2016〕655号“阿明2轮的出让方和购买方没有签订相关的产权转移书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征收印花税”,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里也强调了,口头合同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尽管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在交易过程中,还是会产生小票、收据、提单、入库单、收货单、质保单等文件。那么,这些文件,是否属于22号文规定的应税单据呢?

这个问题,我们还是要围绕合同这个关键词。合同,是为了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合同的履行,合同一定是事前签订的,除非是后来补签的合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并非合同,只是一种文件证据,证明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是对客观现实的记载反映。而合同,并不记载客观现实,只是用来规范约束客观现实,现实情况可能跟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合同约定收款后5日内发货,是一个区间,而现实的发货时间,只是一个时间点。所以,这些文件,一般并不属于合同范畴,不缴纳印花税。

另外,也可以从文件用途角度来看,如果一个文件,是用来证明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那么是证据文件,不属于合同。如果是用于看合同理应当如何履行,并且这个文件包含了合同的其他基本要素,那么很可能属于合同。

来源:税务诗    作者: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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