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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07-26)

沪商市场〔2024〕19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的通知》(沪府办〔2023〕35号)等文件要求,加快建立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             

 

上海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跨部门综合监管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的通知》(沪府办〔2023〕35号)等文件要求,加快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环节,针对规范拆解、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风险隐患大、管理难度高的问题,深入开展业务有机协同、资源有效共享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实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全链条全领域精准有效监管,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原则

落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环节采用信用监管、分类监管等方式,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加强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强化多部门联合督导执法,进一步厘清各部门工作职责,构建更加完善的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有效提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综合监管效能。

二、职责分工

(一)监管职责

本市商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商务部门负责实施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组织实施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相关监督管理;区商务部门对本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指导、协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工作,并配合商务部门对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向再制造环节交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经济信息化部门依据职责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实施规范管理,配合指导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工作。

市、区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据职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相关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承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

(二)监管方式

1.联动监管

商务部门撤销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并撤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授权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情形的,暂停或终止委托其业务办理,抄告商务部门,商务部门应依据违规情况开展联合处罚。

2.信用分类监管

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回收拆解行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回收拆解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日常监督检查

由区商务部门会同区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每年依据辖区内企业数量情况,制订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抽查比例。重点应检查资质认定相关情况、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业务办理合规情况等。

三、工作任务

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优化完善全链条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行政执法有效联动的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一)落实各方监管职责

按照法律法规及“三定”职责,进一步落实本市商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七部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领域监管的法定职责,解决职能认识模糊带来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明确监管职责,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形成各方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优化监管工作举措

本市商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全面梳理本部门监管事项,建立报废车回收拆解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完善综合监管协同工作机制,运用机动车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平台开展综合监管工作,及时做好信息交互推送,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效能。

(三)建立监管清单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环节包括资质认定、零配件再制造,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环境污染防治、行业治安、市场行政检查等监管事项。要对照部门职责分工,逐一细化明确相应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等内容,梳理形成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四)强化监管对象名录管理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管理,定期将已通过资质认定企业及备案分支机构名单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管理和信息共享,对经营范围涉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提示其向商务部门办理资质认定及分支机构备案,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共享商务部门。

(五)强化数据信息共享

本市商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及时分享资质认定、变更、撤销以及回收拆解企业行政处罚等信息。

(六)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各部门间建立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信息管理平台,对失信企业依法依规进行联合惩戒,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各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做到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合力。

(二)强化协同联动

各市级部门要加大对区级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各区级部门要对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构建辖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领域综合监管体系,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工作有效落实,形成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做好宣传总结

各部门要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领域综合监管改革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各方对改革工作的支持。要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做法,形成特色亮点,扩大改革效应。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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