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办1988(012号)〕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06]4号)的精神,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要求,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授予条件:
1、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2、学生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公共外语水平和专业课程成绩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公共外语水平要求:
夜大学和网络教育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之一:① 参加由在读学校组织报名的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考试,成绩达到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当次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线。大学法德日俄等科目四级考试、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参照当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最低线。②作为社会考生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考试,获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以上成绩均以学士学位申请截止日期前四年内产生为有效。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英语(二)或日语(二)课程考试成绩70分及以上。
(2)专业课程成绩要求:
夜大学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三门学位专业课程期末考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成绩总平均分达到70分及以上。
夜大学及网络教育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参加全国高等院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或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水平相当的考试,成绩合格。
3、学生的毕业论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2、在学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3、自学考试的学生受到延迟毕业一年及以上处分的。
第三条、申请、审批程序:
1、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由本人向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毕业生最迟须在毕业证书签发日期后两个月内提交申请。
2、院系按规定对学生提出的申请材料逐个进行初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汇总。
3、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汇总复核后,报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工作小组审议,并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在继续教育学院或网络教育学院网站上公示一周,然后报学校教务处复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由院系通知。
4、教务处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委托院系告知其决定。
第四条、申请人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学校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或网络教育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学院在接到申请后,经教务处复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在6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将学位委员会的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华东师范大学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