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建立健全我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校成立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校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领导学校本专科生各类资助的最终审核评定工作,以及研究决定涉及本专科生资助方面的重大工作事项,批准评审工作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
第四条 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学校成立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学生处处长担任评审工作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学校学生处分管资助工作副处长、学生处资助科科长、教务处学籍科科长、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3名辅导员代表、3名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学校本专科生各类资助的评审工作,以及研究涉及本专科生资助方面的重大工作事项,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处,学校学生处负责执行评审委员会和评审领导小组的决定,统筹指导各学院开展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对各学院报送的各类材料进行初审工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条 学院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各学院成立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设1名辅导员为学院学生资助专员,具体组织落实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完成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各资助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深入了解和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织学生申请认定和资助,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学生资助育人工作,及时解决学生资助工作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等。
第三章 资助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我校本专科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和地方政府下拨经费、社会或个人的捐赠、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等。
第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学校每年初编制学生资助经费专项预算,按照学校事业收入5%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设立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全面配套落实学校各资助项目。
第八条 明确本专科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程序。各类本专科学生资助经费由学校学生处在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使用,具体程序为:提前申请、各级审核、全校公示、学校审批、制表发放、回访调查、监督检查等。确保学生资助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精准。
第九条 加强学生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学生处制订学生资助经费安排计划,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学生处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组织发放,财务处配合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效率。学生处和各学院应切实确保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执行效率,认真做好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各项资助,将资助资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优秀学生的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奖助学金的实施进度。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使用,确有结余应滚入下一年继续用于学生资助。
第四章 国家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资助标准为2000-4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额度,结合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人数进行合理分档资助,根据《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根据《南方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助学贷款,本专科生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元/生/年,研究生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0元/生/年。
第十五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助对象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根据《南方医科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广东省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资助对象是通过技能考试考入我校、生源地为广东省欠发达地区的退役士兵(资助对象为专科生)。资助金额7000元/生/年。符合条件的专科生可向学校学生处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向学校学生处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助对象是户籍在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小学和中学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考入我校的全日制少数民族本专科大学生。资助金额10000元/生/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本专科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对象是广东省户籍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资助标准为专科生一次性资助10000元/生、本科生一次性资助15000元/生、硕士研究生一次性资助20000元/生、博士研究生一次性资助30000元/生。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第五章 学校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 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政策,根据《南方医科大学学生缴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缓缴学费,再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专项资助。资助对象是当年考入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新生。对广东省生源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新生实行学费资助不超过6000元/生;对非广东省生源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新生,按照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根据《南方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新生资助实施办法》组织评审。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根据《南方医科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组织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临时困难生活补助。根据《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生临时困难生活补助实施办法》,学校对突发临时困难的本专科生给予生活补助。
第二十四条 学费减免。根据《南方医科大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学校对“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给予学费减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年奖学金。根据《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学年评优奖励办法》,学校设立学年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十六条 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台湾、港澳及华侨本专科学生,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及奖励标准,根据《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生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组织评选。
第二十七条 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新疆生源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按照新疆教育厅下达的额度,结合当年新疆生源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人数进行合理分档资助,根据《南方医科大学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组织评审。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优秀本专科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专项资助。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优秀本专科学生,由学校下达名额统一选派赴国(境)外交流、访问、学习和参加学术活动等,根据《南方医科大学“筑梦引航工程”-家庭经济困难优秀本专科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资助办法(试行)》具体实施。
第六章 社会奖助学项目
第二十九条 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校友办公室(基金会)负责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与出资人确定奖助学项目的标准、申请条件等。
第三十条 学生处根据校友办公室(基金会)提供社会奖助学项目相关要求,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进一步加强受奖助学生的教育服务工作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设立工作核查回访机制。学校学生处组织各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学校学生处和各学院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受资助情况等进行回访核实。
第三十三条 诚信教育。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写资助申请材料。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失信惩戒。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按照《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信息保密原则。全体资助工作人员,须对申请资助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第三十六条 工作成员失信惩戒。全体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和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情况,由学校学生处和各学院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根据党纪法规给予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实施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处(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