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且孩子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材料:
1、身份证;2、结婚证;3、户口簿;4、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5、承诺书;6、申请人近期一寸照片三张。
(三) 申请地点:夫妻现居住地村(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