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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沪教考院自考〔2006〕4号

 

关于调整本市高教自考监所管理专业(专科)

部分课程的通知

 

 

上海大学:

根据全国考办《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有关课程的函》(考委办函[2006]13号)的精神,自2007年起本市开考的高教自考监所管理专业(专科)课程中,将取消“监所企业管理学”(课程代码0240,5学分)的课程设置;将原设置的“民商法原理与实务”(课程代码0213,6学分)和“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代码0215,6学分)分别改为“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代码0917,7学分)和“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课程代码0919,7学分)。根据上述课程设置的调整情况,现将具体的过渡办法安排如下:

一、至2006年底,参加监所管理专业(专科)考试的考生仍按原有的专业课程设置报考和毕业(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6门,总学分不得少于77学分)。

二、至2006年底前,已通过的“民商法原理与实务”(课程代码0213,6学分)和“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代码0215,6学分),自2007年起,可分别对应顶替新设置的“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代码0917,7学分)和“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课程代码0919,7学分),并分别按7学分计。

三、自2007年起,无论劳教系统还是监狱系统的考生都必须报考“狱政管理学”和“劳教管理学”两门课程。此前已通过“监所企业管理学”课程的考生,可在“狱政管理学”和“劳教管理学”两门课程中任选一门报考。

四、自2007年起,本市高教自考监所管理专业(专科)将不再开考“监所企业管理学”(课程代码0240,5学分)、“民商法原理与实务”(课程代码0213,6学分)、“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代码0215,6学分),所有报考此专业的考生将严格按调整后的课程设置和要求报考和毕业(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6门,总学分不得少于79学分)。

请遵照执行,并向相关考生做好宣传工作。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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