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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分制教育模式符合“宽口径、厚基础”的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符合因材施教的教育规律,有利于调动师生积极性,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和学生知识结构的优化,实现搞活教学和严格管理的统一,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条  为使学分制顺利进行,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省教育厅下发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三条  我校实行弹性学制。

本科:学制四年,但允许学生延长四年毕业(留级、降级、休学、保留学籍及结业后换发毕业证和补授学位证时间),因休学创业可延长六年毕业。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专科:学制三年,但允许学生延长三年毕业(留级、降级、休学、保留学籍及结业后换发毕业证时间),因休学创业可延长五年毕业。

第四条  实行一学年两学期制,每学期一般为19-20周(含考试1-2周),各专业依此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章  学分制和学分

 

第五条  学分制作为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其基本特点是:

(一)以学分表示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份量;

(二)承认学生的个别差异,包括才能、特长、爱好、学习基础和勤奋程度等;

(三)使教学计划具有弹性。

我校实行的是计划指导的学分制。学生在服从计划和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自己的特点、志趣,灵活自主地选修一些课程,获得学分。

第六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的度量单位,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所有教学环节都要有相应学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这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依据,以学期(每学期以18个教学周计)为计算单位。

(一)理论教学、课程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15-18学时记1学分;

(二)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1周记1学分;

(三)奖励学分:学生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获得奖励学分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创新创业与技能竞赛学分认定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学分数由人才培养方案体现。

第七条  我校各层次各专业学生毕业应修满的学分数由各学院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培养人才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计划,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教学文件,是学生在校学习的指南。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以专业为基础制定。要按国家教育部提出的高等院校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制订教学计划,优化培养过程。遵循“加强基础、注重实践、提高素质、增强适应性”的原则。

本科按四学年、专科按三学年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培养特色、职业范围、主干学科、核心课程、主要实践教学环节、修学年限与授予学位、课程设置与学时学分分配和专业教学计划进度表等。

第十一条  各专业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对下列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一)培养目标及培养要求;

(二)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总学分数;

(三)教学计划进程表中应有各类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开课的时间及平均周学时数;

(四)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周数、学分及具体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设置采用“平台+模块+课程群”的结构形式。课程体系按照5个平台进行构建:通识教育平台、学科基础教育平台、专业教育平台、创新创业教育平台和集中实践教育平台。每个平台中分若干课程模块,模块中可包括若干课程群。课程类别分为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4类。

第十三条  课程分类和设置。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是保证实现专业(或学科)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的基本课程,学生缺修任何一门均不能毕业。必修课分为:

公共基础课,包括政治理论、高等数学、英语、体育等课程。

专业基础课,各学科(专业)统一的技术基础类课程,师范专业还应包括教育科学类课程。

专业核心课,为体现本专业培养目标的核心专业技术类课程。

实践教学环节,含军训、公益劳动、专业实习、教育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验、实训等。

(二)“选修课”是为提高学生素质,拓宽专业面,增强适应能力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只要在其中选修规定的最低学分即可。选修课分为:

专业选修课。各专业要根据学科专业领域发展,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尽可能多开选修课,在拓宽专业口径的基础上,灵活设置专业方向和相应的模块化课程,开设不同的专业方向供学生选择。

公共选修课。面向全校各专业学生开设,目的是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整体素质,学生须按要求从中选修一定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管理 :“公共基础课”、“ 公共选修课”为校级管理课程,其他为院级管理课程。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学时要求及学时、学分分配:

(一)课内总学时:本科控制在2300学时以内,三年制专科控制在1900学时以内。平均周学时不超过25学时;

(二)实践教学(包括军训、公益劳动、各类实习、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人文社科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的20%,理工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的30%;

(三)各类课程学时所占的比例为:

本科:必修课60—70%,选修课40—30%;

专科:必修课70—80%,选修课30—20%。

第十六条  课程编码:另行制定“课程代码编码规则”。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遵循“学校统筹、专业主体”的原则,具体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组织本单位专业负责人等研讨制定,教务处备案审核,主管教学校长审定批准。一经审定,不再轻易更动,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时,由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教务处批准,报主管教学校长同意。

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新生入学后向学生公布,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学习和选课计划。

 

第五章  选  课

 

第十八条 学分制给学生的自主权包括专业选修课与公共选修课,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并按要求选修;

第十九条  选课要求和规定

(一)学生只能在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选修课中,按要求并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课;

(二)选修课的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的学分;

(三)专业选修课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负责。应公布批准选修的学生名单及课程表,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学生听课、考核和取得学分的资格;

(四)专业选修课一般应不少于20人,公共选修课一般应不少于40人。如没有达到开课人数,应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及教师;

(五)学生选定课程后,必须参加听课,完成指定作业,参加各阶段测验和考试。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听课及考试;

(六)学生跨校选修课,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若成绩合格且符合要求,学校承认所取得的学分;

(七)选修课的考试要求及方法同其它课程。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亦与其它课程相同;

(八)学生放弃选修课考核或考核不及格均不能取得学分,可重选,亦可再选其它课程;

(九)选课名单一旦确定,学生一般不可退选、改选或增选,必须变动者,应经学院、部(或中心)、教务处审批,并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由于个人原因造成错选或旷选学生,不予补选,责任自负。

 

 

第六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及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课程成绩评定一般包括期末考试(考核)、实验(实训)成绩和平时成绩三个部分。课程考试(考核)、实验(实训)成绩与平时成绩的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与专业负责人(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确定,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审批和负责、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课程平时成绩包括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调查报告、课堂讨论成绩以及考勤登记等。

实验(实训)成绩包括实验(实训)及实验(实训)报告等,实验(实训)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门课程直接认定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理论教学各门课程的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分;实践教学成绩按“五级制”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分,转换成“百分制”,成绩分别为95、85、75、65、30分。为了防止分数贬值,每门课程“优秀”的比例不得超过学生人数的30% 。

第二十二条  为了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绩点制。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余类推,下同),“优”折合4.5绩点;

80—89分折合3.0—3.9绩点,“良”折合3.5绩点;

70—79分折合2.0—2.9绩点,“中”折合2.5绩点;

60—69分折合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59分以下折合0绩点,“不及格”折合0绩点。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应对学生学分绩点进行统计。

(一)采用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评定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成绩,统计方法是: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该课程获得的绩点。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本学期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本学期修读课程学分。

(二)采用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对学生在校学习总成绩进行评定,统计方法是: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已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已修读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如实填入学生成绩登记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免听、免修、辅修、转专业等学籍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加强考试管理,逐步实行“考教分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凡注册修读的课程,其课程考核结果均须如实计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学生成绩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生成绩登记、换算、汇总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教务处审定。

 

第七章  免听、免修、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该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参加学习活动。有特殊原因的学生,可采用免听、免修、重修等方式完成学习。

第二十九条  免听。学习成绩优秀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认为可以掌握其内容者,可以申请免听。关于免听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在第一学年不得申请免听;

(二)申请免听的学生,申请时其累计平均学分绩点须在3.0及以上,且无正考不及格;

(三)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必修的实践环节(如金工实习、电装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申请免听;

(四)申请免听的学生在考核前需向开课单位提交经批改的作业、实验报告和自学笔记,经开课单位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能参加考核;

(五)学生应在课程开课学期的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部、中心)提出免听申请并附上已获学分统计表,由院(部、中心)教学管理人员核查,经所在院(部、中心)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同时,填写“免听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送开课单位,一份送教务处备案,一份由学生留存;

(六)免听学生应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

第三十条  免修。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有合格的成绩证明,可以申请免修,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一)学生因某种原因进入下一年级学习或专业等情况后,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二)被批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读了的课程,在课程内容、教学要求、学分数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免修;

(三)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报教务处审查批准,送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备案;

(四)专科升本科学生原则上不能免修本科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三、四年级的课程。

第三十一条  补考与重修。教学计划所列的课程正考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学生补考不及格,或违反考纪被确认考试舞弊,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旷考)及不预先办理缓考手续(含申请缓考未获得批准),或其它因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被取消考试及补考资格,如果该门课程为必修课,则必须重修。如果该门课程为选修课,则由学生本人决定是否重修;若放弃重修,则必须另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其它选修课程补足学分。

(一)补考一般应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进行,由教学单位自行组织(教务处协调场地、时间)。学生补考成绩合格,即取得本门课程的学分,按补考成绩登记,原始成绩单上注明“补考”字样,绩点按1.0记;

(二)学生重修课程,原则上跟下一年级同一课程随堂听课并参加考核。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满20人可单独组班教学。学生重修考核合格,即取得本门课程的学分,按重修成绩登记,原始成绩单上注明“重修”字样,绩点按实际成绩折算绩点;

(三)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须由本人提出缓考申请,经二级教学单位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缓期安排考试。缓考可与补考同时进行,但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四)对于校级公选课,一般不安排补考或重修;不及格学生可重选或另选其它课程补足学分。若学生已选课程门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要求,原则上不得多选;

(五)毕业时未能按计划修满规定的毕业学分者,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至第二周为学生办理补考、第三周至第四周为学生办理重修时间。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放假前将课程成绩通知学生本人,并通知考核不及格的学生按时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应及时办理重修手续。逾期未办手续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及考核。经批准并安排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未参加学习及考核者,成绩以重修“0”分记。

第三十三条 持结业证离校的学生,其所欠学分的课程应在离校后2年内申请重修,并按学分制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重修课时费。重修考核通过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的条件,可按要求申请授予学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将依据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及社会对人才的要求做出适当调整和修改。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广师院〔2016〕3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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