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质量意识,逐步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我校实行研究生学位论文全员双盲评审,制定本办法。
一、全员双盲评审的实施对象
全员双盲评审对象原则上为申请学位的全体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全员双盲评审的具体操作
1.各学院在研究生院规定时间之前提交参加全员双盲评审的研究生名单。
2.所有参加全员双盲评审的研究生,按盲审要求,将学位论文电子稿上传至学校指定的送审平台,并且按要求完善个人信息后,等待研究生院统一对送审学位论文进行重复率检测。通过重复率检测的学位论文由送审平台直接送校外专家盲审。
3.学位论文初次参加全员双盲评审的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盲审不通过,修改后复审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支付。对盲审结果提出异议,进行申诉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支付。
三、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规则
1.每篇博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统一送 3 位校外专家盲审。
2.论文综合评价的结论实行“等第制”,共分为 A、B、C、D 四个等第。
A(优):论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同意参加答辩;
B(良):论文基本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稍作修改后同意参加答辩;
C(中):论文需作较大修改后再送审,通过后才能参加答辩;
D(差):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不同意参加答辩。
3.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结果的认定规则
学位论文的综合评价结论分为两大类:
(1)不存在异议:综合评价结论为 A 或 B;
(2)存在异议:综合评价结论为 C 或 D。
4.存在异议的论文,根据盲审综合评价结论的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有异议论文的处理方式
初审结果
具体情况
处理方式
合评价结论只
有 1 个为存在异议
1C
改后送原专家复审
可提出申诉
1D
延期申请学位
可提出申诉
综合评价结论有2 个及以上为存在异议
/
延期申请学位
(1)3 个校外盲审综合评价结论只出现 1 个 C,另外 2个结论为不存在异议,则允许学生修改或提出申诉。如修改,则将论文修改10 个工作日后经导师同意送原专家二次盲审,二次盲审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二次盲审的结论为不存在异议,经导师同意可进行论文答辩;二次盲审的结论存在异议,学生延期申请学位。如申诉,参考以下第 5 条中的申请流程。
(2)3 个校外盲审综合评价结论 1 个为 D,另外 2 个为不存在异议,学生延期申请学位或提出申诉。如提出申诉,参考以下第 5 条中的申请流程。
(3)3 个校外盲审综合评价结论有 2 个及以上为存在异议,学生延期申请学位。
5.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结果的申诉
如学生和导师对盲审结果中的评阅意见不认可,且符合以上认定规则中的申诉条件,需在5 个工作日内填写《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异议申诉表》,阐明申诉理由,可向所在学位点提出申诉,由所在学位点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理由进行评议,做出是否同意申诉并重新送审的决定。若同意学生的申诉理由,则将评议的详细内容及结果填写在《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异议申诉表》上,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递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将该生的初审论文再送两位校外专家进行盲审,盲审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两位校外专家的综合评价结论为不存在异议,学生申诉成功,经导师同意可进行论文答辩;两位校外专家的综合评价结论只要有一个为存在异议,就维持初次盲审认定的结果。
6.如导师要求在盲审结果出来前进行答辩,必须向所在学位点提出申请,并承诺“如通过盲审,本次答辩结果有效;如未通过盲审,本次答辩结果无效”。
四、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规则
1.每篇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统一送 1 位校外专家评审。
2.论文综合评价的结论实行“百分制”。
3.硕士学位论文盲审结果的认定规则
(1)总分 75 分及以上的为通过,经导师同意可参加答辩。
(2)总分 60 分至 74 分且专项有 D 等或总分在 50 至 59分的为异议,如导师认为其论文经修改后可参加答辩的,必须在修改10 个工作日后,把修改好的论文电子稿重新提交研究生院送原专家复审。
(3)总分在 49 分及以下的,研究生须延期申请学位。
(4)导师或研究生认为论文须做重大修改,可提出延期申请学位。
(5)如学生和导师对盲审结果中的评阅意见不认可,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填写《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异议申诉表》,并向所在学位点提出申诉,由所在学位点及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评议,并作出是否建议二次盲审的决定。若建议二次盲审,则在《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异议申诉表》上签字盖章递交研究生院,对以上情况,要从严掌握。之后由研究生院将该研究生学位论文原稿再送两位校外专家盲审,盲审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两位校外专家盲审综合评价结论只要出现异议,就必须按上述(2)或(3)处理;无异议,则盲审通过。
4.如导师要求在盲审结果出来前进行答辩,必须向所在学位点提出申请,并承诺“如通过盲审,本次答辩结果有效;如未通过盲审,本次答辩结果无效”。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