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冀财资[2016]127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冀财资[2016]127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11月22日
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省级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标准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资产配置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家具。具体是指:
(一)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碎纸机等。
(二)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文件柜等。
(三)空调设备。包括挂机、柜机等。
(四)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第五条本标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本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一)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的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在满足办公需要的前提下从低控制。
(二)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三)使用年限标准是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健康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二章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八条电脑
(一)台式电脑(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涉密单位台式电脑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非涉密单位台式电脑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价格不超过5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二)笔记本电脑(含预装正版操作软件)。厅级岗位按1台/人配置。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2台(或按照1台/3人,不足3人按3人计算)。配置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
外勤单位可适当增加笔记本电脑的数量。价格不超过6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第九条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单位 A3和 A4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或者 A4打印机。其中 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15%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计算。A3黑白打印机价格不超过6500元/台,彩色打印机价格不超过10000元/台,A4黑白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000元/台,彩色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500元/台。
票证打印机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2500元/台。打印机(包括一体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第十条复印机
20人以下(含20人)单位可配置1台;20人以上单位可按照不超过每20人配置1台的比例配置。价格不超过20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或复印30万张。
第十一条传真机
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价格不超过16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第十二条扫描仪
按照工作需要配置。普通平板扫描仪价格不超过2000元/台,高速文档扫描仪价格不超过4000元,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第十三条碎纸机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价格不超过1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第十四条其他设备
(一)数码照相机。普通数码照相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10%,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高档数码照相机(含镜头和其他配件):每个单位原则上限购1台,主要承担宣传、执法业务的单位经批准可按需增加配备,价格不超过15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二)数码摄像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8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三)电视机。按照工作需要配置,主要用于会议室、值班室、餐厅等。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三章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五条办公室家具
(一)办公桌椅。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每人1套配置,其中正厅级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3500元/套,副厅级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3000元/套,处级以下(含处级)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2500元/套。
(二)沙发(含茶几)。正厅级办公室可配置1个三人沙发、2个单人沙发、1个大茶几、1个小茶几,总价不超过8000元;副厅级办公室可配置1个三人沙发、1个大茶几(或2个单人沙发、1个小茶几),总价不超过4000元,处级办公室可配置2个单人沙发(或2个扶手椅)、1个小茶几,总价不超过2000元。
(三)桌前椅。厅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300元/把。
(四)书柜。厅级干部办公室可配置2组书柜,每组价格不超过200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每个办公室可配2组书柜,价格不超过1200元。
(五)文件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1000元。
(六)保密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1600元。
第十六条会议室家具
(一)使用面积在100m2 以下(含100m2)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500元/m2 的标准配置。
(二)使用面积在100m2 以上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600元/m2 的标准配置。
(三)接待室按照价格不超过700元/m2 的标准配置。
第十七条除办公室和会议室外,其他房间的家具配置,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上述标准选配。
第十八条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
第四章空调配置标准
第十九条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未超过500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准配置中央空调(基本建设立项批准除外)。安装中央空调的,按照专业标准配置,价格不超过8000元/冷吨。
第二十条无中央空调的,按照以下标准配置:
(一)办公室空调
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房间使用面积20-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4000元;房间使用面积30-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5000元;房间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二)会议室空调
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空调配置总价不超过9000元;使用面积4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空调配置总价不超过18000元;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二十一条空调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五章音响及多媒体系统配置标准
第二十二条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主要用于会议室、活动室。使用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不配备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面积30-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1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6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5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2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8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100000元配置。
第二十三条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对特殊单位业务需要,本标准不能满足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将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二十六条新成立单位、临时机构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按有关规定先进行调剂配置,不能调剂的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冀财资〔2014〕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