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银发〔2017〕1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银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政策性银行甘肃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甘肃省分行,交通银行甘肃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兰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甘肃银行,兰州银行,兰州农商银行,兰州辖内各村镇银行: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甘肃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和甘肃省财政厅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金〔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甘肃实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2017年6月30日
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和助力脱贫攻坚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和甘肃省财政厅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金〔2017〕1号)等文件精神,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主办银行为邮储银行甘肃省分行、农行甘肃省分行、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已经承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其他经办银行可继续开展业务。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