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生伟
◎中国明确修改协定是为了在消除双重征税的同时,防止通过逃避税行为造成的不征税或少征税
◎中国和11个欧盟成员国选择不对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条款作出修订
◎中国并未选择对透明实体适用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相关条款
◎中国只允许纳税义务人将争议案情提交至该纳税义务人为其居民的缔约方的主管当局
《BEPS多边公约》的签署,是国际税收改革的一座重要里程碑。《BEPS多边公约》的实施将有力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保护国家税基安全,为多边税收合作提供法律框架,为中国企业跨境投资和发展提供税收领域的确定性,更好地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助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纳税人、特别是“走出去”企业,应详细了解公约的内容,及时应对跨境税务风险,符合国际税收规定,维护合法权益。
《BEPS多边公约》的目的是,为消除混合错配影响、防止协定滥用、解决人为规避常设机构问题和改进争议解决机制等,提供快速行动机制,帮助签约国(地区)一揽子修订现有的税收协定网络,并协调一致地实施BEPS行动计划中有关跨境所得税收政策的相关措施,打造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国际税收环境。
《BEPS多边公约》要求签约国(地区)须执行BEPS关于防止协定滥用和改进争议解决的最低标准,但同时签约国(地区)在实施上赋予了一些弹性。中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交的清单,表明中国政府的立场,涵盖中国与主权国家(地区)签订的103个税收协定中的101个税收协定(不包括与智利、中国香港、印度、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但智利和印度提交的被涵盖税收协定中包含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中国已明确将通过《BEPS多边公约》的工具更新49个税收协定,其中涉及中国主要的OECD贸易伙伴以及“一带一路”沿线众多国家。截至2018年3月,共有7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BEPS多边公约》,首批协定的修订将于2018年7月1日起生效。OECD估计,未来将有超过1100多个税收协定受到公约的影响。纳税人尤其是涉及跨境交易的“走出去”企业,应了解中国及相关缔约国的立场,未雨绸缪,妥善处理相关税务安排。
中国对《BEPS多边公约》的相关立场主要包括:
防止协定滥用。为实施《BEPS多边公约》关于防止协定滥用的最低标准,中国接受公约第六条对协定序言的有关修订,即明确协定意图在消除双重征税的同时,防止通过逃避税行为造成的不征税或少征税。除了修订被涵盖税收协定的序言以外,中国选择了主要目的测试(PrincipalPurposeTest,简称PPT测试)作为实质性技术规则方案来防止协定滥用。进行PPT测试时,若可以合理认定任何直接或间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得该协定待遇,则不应给予该协定待遇,除非可以确认在这些情形下给予该待遇符合被涵盖税收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中国对股息所得享受减免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采纳了持股期限应达到1年的最低标准,同时中国国内法规定的转让主要由不动产构成公司的财产收益可享受协定待遇的最低标准为3年。
规避常设机构条款。中国和11个欧盟成员国选择不对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条款作出修订,也就意味着中国就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立场不会立即受到《BEPS多边公约》的影响。原因在于中国税务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税发〔2010〕75号)文中,已经采用了联合国和OECD在税收协定范本注释里对规避常设机构条款(包括常设机构代理人、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等在内的BEPS问题)的解释,如对“签订合同”一词的理解包含了合同细节的谈判。
消除混合错配影响。考虑到混合错配相关措施并不是BEPS行动计划的最低标准,中国并未选择对透明实体适用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相关条款。但是,对于除个人以外的成为双重居民的,中国选择实施新的“加比规则”,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的顺序逐条判断税收居民身份。以代替原先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具体而言,若缔约管辖区各方主管当局,未能通过相互协商就该居民身份达成一致的,则该居民不能享受税收协定下的待遇。
改进争议解决机制。中国已经表示不会采纳OECD协定范本2014年版第25条相互协商程序第1款的规定,即纳税义务人可在收到通知起3年内,将案情提交缔约任一方主管当局,而是只允许纳税义务人将案情提交至该纳税义务人为其居民的缔约方的主管当局。中国采纳了《BEPS多边公约》第17条相应调整的规定,如果主管当局认为该项调整是合理的,则应当作出适当的相应调整。中国不采纳有关强制性约束力的仲裁条款。
编辑:叶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