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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的办理。

    二、法规依据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三、实施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或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二)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已取得消防批准文件,已注册登记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五、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能证明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或拥有经营主导权,或提供相关证明;

    8.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名单应能证明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

    六、法定时限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1.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2.电话:010-59881885(咨询);010-59881878(投诉监督)。(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3.邮箱:whscyyy@163.com

 

 

 

    附件:1.办事流程示意图

          2.申请表填写示范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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