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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发〔2018〕123号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 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校制定了《华中农业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经2018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8年9月19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导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学校所有导师(含校外兼职导师)。

  第二章  基本素质要求

第三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四条 师德师风高尚。有热爱教育的定力,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

第五条 业务素质精湛。坚持崇尚学术、追求真理,持续追踪学术前沿,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和学校研究生教育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立德树人职责

第六条 立德树人是导师的首要职责。导师应当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激励研究生为中华复兴而读书

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定期与研究生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名学生每月不少于1次;支持研究生积极参加党团活动。

(二)夯实研究生学术基础,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

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和确定研究方向,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激发创新潜力,开展创新性学术研究工作;实时掌握研究生的科研进度,每月与研究生进行至少2次学术研讨,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1次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带领研究生走向社会发展主战场,增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

发扬“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的优良传统,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指导研究生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的同时,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做好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加强与校内外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联合指导研究生攻克技术难题;支持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进行至少半年专业实践;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累计时间不少于2周的志愿服务或社会实践活动。

(四)弘扬“勤读力耕,立己达人”精神,提升研究生社会责任感

引导研究生将个人成长与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的需要相结合,培育研究生家国情怀和国际视野,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支持和引导研究生结合专业特点,走与社会发展和产业需求相结合的道路,密切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尤其是为老、少、边、穷地区的人民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通过支教、创业、扶贫、项目开发、科技咨询服务等方式,在服务人民和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人生价值和青春梦想。

(五)培育研究生科学精神和学术志趣,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弘扬“不张扬、不盲从、不浮躁”的华农品格,带领研究生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培养研究生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务实科学的精神,维护学术活动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认真审核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杜绝抄袭、剽窃、实验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教育研究生尊重知识产权,实事求是地在成果上署名;指导研究生认真做好科研记录,毕业后及时备份科研记录和学位论文。

(六)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切实关心和帮助研究生成长

为研究生学习和成长创造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并提供相应经费支持;加强研究生科研方法指导,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积极创设实验室、研究室集体指导的良好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社会实践和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机会;积极参加研究生课程建设与改革,优化课程体系;关注研究生就业,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念,帮助研究生提高就业能力。

(七)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真心关爱学生,了解研究生成长经历和切实需求,在帮助研究生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沟通交流,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助研、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工作;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支持研究生参加艺术、体育、阅读等活动,提高研究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培养研究生积极阳光心态和健康人格;教育研究生热爱集体、关爱他人、互助合作、乐于奉献,成为研究生的良师益友。

 

第四章  禁行行为

第七条 导师应当模范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弘扬优良师德师风,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研究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对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研究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对研究生实施性扰或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七)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八)拒发、克扣研究生合理助研津贴;

(九)迫使研究生承担导师私人或家人事务;

(十)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八条 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统筹规划、部署、协调导师立德树人工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研究生院、人事处负责组织、指导考核评价工作,学院党委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九条 将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导师在年终述职时须对照立德树人职责和导师禁行行为进行自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明确改进方向。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学院认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优评先、教育督导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导师教书育人奖、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先进典型评选活动,把导师落实立德树人职责情况作为核心评价内容,表彰奖励立德树人典型。

第十一条 强化示范引领,广泛宣传先进事迹,以榜样的力量来鼓舞人、教育人,激发导师的职业神圣感和责任感。

第十二条 对获得校级及以上教书育人奖、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导师,在博士生导师遴选、研究生招生、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各类高层次人才推荐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章  问责督导

第十三条 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不力,经查实后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会同导师所在学院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

(二)情节较重的,停止导师招生资格1至3年,取消导师当年年度评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影响的,直接取消导师招生资格或导师资格。

第十四条 导师被认定为出现本细则第四章“禁行行为”的,教师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涉嫌违纪违法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另作处理。

第十五条 导师和学生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恋爱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的情形时,在招生、培养、评价等环节须严格遵循回避原则。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会同监察处建立监督和反馈机制,一经发现,立即处理、整改与问责。

第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定期对各学院推进导师落实立德树人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导师师德建设不作为、对导师失范行为推诿隐瞒、监管不力、拖延处理或拒不处理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学院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扣减该学院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并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监察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建立沟通反馈与督导机制。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会同党委教师工作部、监察处、人事处等部门,充分利用学校信访举报监督平台,并采取个别访谈、座谈、走访学院等多种方式进行教育督导,对所反映的师德师风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处理,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八条 对学校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导师,其本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结果后的30日内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申请复核,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应在30日内研究并作出书面复核决定。若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存有异议,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教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章  保 障

第十九条 建立导师队伍建设的保障机制。制定和完善导师队伍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办好导师学校,加强校院两级导师培训,定期组织导师交流与研讨,鼓励和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积极听取导师意见,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改善导师治学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为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创造更加和谐的环境。

第二十条 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为立德树人营造良好氛围。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应当做到在政治上充分信任、思想上主动引导、工作上创造条件、生活上积极关心,真心实意为导师服务,帮助导师解决实际困难;深入推进“三全育人”,倡导全校共同关心、协同参与,促进导师立德树人工作机制的常态化、科学化。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考核指标体系(暂定)

考核指标

“合格”等次评价要素

“不合格”等次评价要素

提升研究生

思想政治素质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三观”,帮助研究生树立远大理想;

2.经常性与研究生谈心谈话,关注研究生思想动态,做到实时掌握和了解;

3.支持研究生参加党团活动。

【禁行行为】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研究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3.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培养研究生学术

创新与实践能力

1.积极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开拓学术视野,注重学术训练,定期指导制度化,培养的研究生科研能力强;

2.指导研究生理论与实践结合,做好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3.支持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进行至少半年专业实践;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累计时间不少于2周的志愿服务或社会实践活动;大力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4.带头并积极引导研究生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

无足够时间、精力指导研究生,长期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或因指导不力造成所指导研究生无法按培养计划达到毕业基本要求。

指导研究生恪守

学术道德规范

1.严谨治学,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带领每一位研究生认真学习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

2.认真指导、审核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实事求是地在成果上署名和签署各类评定意见;

3.指导研究生做好科研记录并及时检查,进行原创性审核。

【禁行行为】

1.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2.在招生、考试、研究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关心关爱研究生

1.为研究生学习和成长创造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并提供相应经费支持;按规定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

2.有较强的教学科研互动能力,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方法,积极开展研究生课程建设;

3.为研究生升学、职业生涯规划提供指导,积极推荐研究生就业;

4.确保沟通交流顺畅,师生互动良好;

5.关心并解决研究生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禁行行为】

1.拒发、克扣研究生合理助研津贴;

2.对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兼职兼薪行为;

3.对研究生实施性扰或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4.迫使研究生承担导师私人或家人事务。

注:1.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结合学院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开展分项评价,由学院进行总体评价,最终确定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考核结果;

2.凡被认定具有所列“禁行行为”之一的,该年度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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