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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湖南工院院字〔2020〕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对违规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处理违规违纪学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查处工作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护义务,对举报人的材料保密。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通报批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三)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为六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在处分期间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如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需进行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查清事实,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负责调查,提出处分意见并行文,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会议研究,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发文;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合法性审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报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后由学校发文。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由保卫处牵头,学生工作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参加,协助司法公安机关将事实查清,经司法公安机关处理后,再按处分程序进行处理。群体性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牵头,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将事实查清,提出处理意见,再按处分程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根据违纪情况由学生工作处或保卫处牵头,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将事实查清,提出处理意见,再按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第九条学生违规违纪,能够主动承认错误,作深刻检讨或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查清事实真相,及时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违纪行为者,可酌情减轻处分。有立功表现者,可从宽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规、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二)经教育屡教不改者;

(三)使用凶器参与打架斗殴者;

(四)参与群殴群斗或唆使他人打架斗殴动用凶器者;

(五)使用恐吓或武力敲诈勒索者;

(六)殴打或辱骂教师、学生工作人员者(含正在履职的学生干部);

(七)已受到纪律处分未被撤销,继续违规违纪者。

第十一条学生违规、违纪受记过及以下处分后确已改过,在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委会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审批解除处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违规、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确已改过,在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委会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会议研究、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后解除处分。

第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或相关部门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学校作出对违规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后,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违规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如有异议,可根据《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申诉期满后或复查维持决定后,10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对滞留学校者,由保卫处和学生所在学院派人遣送回原籍,户口和档案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章处分细则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七条对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公共秩序者的处理。

(一)建立非法组织、编印非法刊物。

1、为首筹建非法组织,尚未正式开展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组织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者,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参与建立非法组织,尚未参加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已参加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编印非法刊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明知是非法刊物,而在上面发表文章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阅读、观看、保存、传播、散布、贩卖或编印、编制秽书刊或音像制品、网络视频。

1、阅读、观看秽书刊或音像制品、网络视频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2、保存、传播秽书刊或音像制品、网络视频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编印、贩卖秽书刊、音像制品者,并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编造、传播、或放任传播暴恐视频、资料和恐怖及其它虚假信息。

1、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暴恐视频、资料和恐怖及其它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及其它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受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作如下处理。

(一)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罚款、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对无故旷课者的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对以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4学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及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无故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故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故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无故旷课50课时(含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旷课50学时以上者(含50学时),对于与家长沟通后,在学校和家长共同教育下确能深刻认识错误,决心悔改,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证实确能完全改正者,则可考虑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一学期内因旷课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受处分者,根据相应次数累计旷课学时处理;

(八)未按时报到、注册,无正当理由者,根据晚报到、注册的天数折合学时数,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应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一)作案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200元以上不足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小偷小摸屡教不改或作案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况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应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失金额在1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失金额在100元(含)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者的处理。

(一)策划打架

1、策划他人打架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虽自己未动手但已造成后果者,其处分按该事件中打架者的最重处分等级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动手打人者,按该事件中打架者的最重处分再加重一级处分。

(二)打架斗殴

1、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参加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使用凶器参与打架斗殴(含未遂)或他人持有凶器而伙同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做伪证

1、目击而故意不说明情况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目击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3、打架者作伪证或故意掩盖事实,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打伤他人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全部医疗、营养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对敲诈勒索者的处理。

(一)对他人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获取钱物,不论是否得逞,一律视为敲诈勒索,未得逞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敲诈勒索得逞者,除必须退回敲诈勒索钱物外,另根据情节,认错态度等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赌博者的处理。

(一)违规打麻将者(无赌博行为),除没收器具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赌博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首赌博、聚众赌博或提供赌具、赌博场地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唆使、策划,介绍同学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情况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道德败坏、生活作风影响恶劣者的处理。

(一)对异性耍流氓行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生活作风不正,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或未遂、嫖娼、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考试违纪的处理。

(一)考试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该课程记0分、取消补考资格外,并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夹带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进入考场,但尚未偷看者;

2、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3、不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打开抽屉者;

4、不按规定时间交卷,故意拖延者;

5、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或在考场附近谈论、高声喧哗者;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7、无故不参加考试者;

8、不服从监考老师安排,无理取闹者。

(二)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系舞弊行为,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对情节恶劣或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偷看夹带手机等通讯设备以及其他的资料或书籍(开卷考试除外)者;

2、互相交换试卷者(双方);

3、交头接耳者(如被动方不理睬,被动方可不判舞弊);

4、传递纸条者(如被动方不接纸条,被动方可不判舞弊);

5、顶替代考者(双方);

6、偷看他人试卷者;

7、指点他人答卷者(双方);

8、在身体上书写与考试有关之内容者;

9、由监考教师提出,教学工作委员会裁定的其他舞弊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违纪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从窗口、走廊向下扔明火、酒瓶、砖块、纸屑、泼水及其他故意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不办理请假手续,晚归、夜不归宿者,晚归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上课、自习、就寝时间在校园、寝室无故大声吼叫、高声喧哗、敲锣打鼓、吹拉弹唱或高声播放音乐(或音频视频)、燃放鞭炮者,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上课时间打纸牌、下棋等类似行为不听劝告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五)在桌椅、墙壁等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故意撕毁所张贴的“通知”、“通报”、“公告”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教室、图书馆、实训楼、宿舍等建筑物内吸烟,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肆意辱骂、诽谤他人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未经允许在校园内擅自摆摊设点经商,或在公寓内私设小卖店经商的,暂扣所售商品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唆使、策划、介绍同学参与贷款、各种推销或未经学校允许的集体兼职,并以此为营利目的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情况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公寓、宿舍内违规使用吊床、吊椅、大功率电器,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公物损坏或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随意撕拆图书馆书籍者,按图书馆相关规定处理外,另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四)伪造证明、涂改证件,拒绝提供家庭住址、家长联系方式或提供虚假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违反用电规定,除按规定处罚和没收电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七)因违章用电或其他原因引起火灾事故,未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严重酗酒或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酗酒滋事给他人人身财产或公物造成严重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九)违反学校疾病、疫情防控等工作的管控规定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受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中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

第四章学生申诉

第二十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如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解除处分后,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学生所受处分决定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以及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和其他必要内容,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学校国际留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6日起施行。原《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院字[2017]57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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