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的管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特殊规定除外)。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职业技能考核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技能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其它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及二级学院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者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学籍电子注册,正式取得哈尔滨职业技术大学学籍并发放学生证。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合或者违反国家招生规定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对其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录取数据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学生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及时登录学信网进行确认(新生自查),建立学信档案。由于学生个人在报名、录取、入学时填报信息不一致而导致不能通过教育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或毕业证书学历电子注册的情况,由学生个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和当兵入伍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患病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定短期(一年)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但不能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当兵入伍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等,由学生本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患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年度开学前两个月向学校教务处学籍科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录取手续、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验要求,能否正常学习。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严肃查究。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校历规定按时到校,并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代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注册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对未按时返校注册不足两周的学生,返校后补办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学杂费,对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学籍注册状态为“暂缓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实践)等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真实记入成绩册,并真实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根据《学生管理规定总则》制定学生成绩管理规定细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创新创业与专业学习相关,经过认定可计入学分。
学生军训成绩考核由军事技能、军事理论两部分组成。军事技能成绩依据学生参加训练的情况(受训效果、出勤、纪律等方面)综合评定;军事理论成绩由军事理论教研室统一组织考试。军事技能未通过的学生及补录未参训学生需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周日进行补训(计划由武装部统一安排),无故旷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予安排补训,与毕业年度录取的新生一起训练。
第十八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以及留级、重修等要求,具体根据《学生管理规定总则》制定学生成绩管理规定细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处分解除后,按照学校教务处安排来校进行该课程补考或者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组织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主题活动,对考试违纪、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将以适当方式记载,对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学校当年录取的就读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第三学期)学生,如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可申请调整专业。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有特殊困难(需提供二级甲等医院以上诊断证明),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可申请转学。转专业、转学由省教育厅及相关省级教育厅审批备案。
四.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三年制高职、(含休学)六年,四年制本科、五年制高职(含休学)七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创新创业最长学习年限8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予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间已交费用不退,复学后已交费用有效。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全部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因创新创业予以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五.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因旷课获留校察看处分,再旷课24学时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凡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二级学院书记签署意见并送学生工作部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的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学校网站公告后生效,同时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本人申请退学的,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而后履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学校出具的退学决定书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被通知之日起两天内办理完退学手续自动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非法滞留学校引发的和离校后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的学费问题,依据黑龙江省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执行。学生已办理入学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退费依据按月退费的原则执行;
(二)退费时间: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审批部门审批时间为准,学校决定应予退学的以退学决定书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部达到毕业要求,且日常行为考评成绩三年修满1800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毕业生填写“毕业生离校审批表”,办理相关离校手续,持审批表领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按照学校教务处安排来校进行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七.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必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地市级以上公安局证明、户籍证明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黑龙江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违规发出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撤销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给予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学籍处理程序
第四十二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留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变化的,或因在学习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他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辅导员初审,二级学院书记签字审核,学籍管理部门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学籍问题最终处理结果,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上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各二级学院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班级辅导员及学生本人。
九.二级学院主要职责
第四十四条 负责根据新生入学通知书、身份证、电子录取数据、录取专业、考生档案等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发现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及时报送学籍部门进一步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五条 负责依据“一个不能多、一个不能少、一个不能错”为原则将新生报到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当兵)学生学籍信息及时上报教学籍部门。
第四十六条 负责按教务处制定的编班原则和下发的专业、班级、学号代号编制要求进行编班。
第四十七条 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校对,指导学生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查询。
第四十八条 负责学籍卡、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离校审批表的填写;离校手续的办理。
第四十九条 负责新生档案的收取,在校生学生档案内容的充实,应届毕业生档案上交教务处。
第五十条 负责毕业生毕业资格的初审,毕业生毕业证书领取、发放。
第五十一条 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休学、复学、退学、留级、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当兵)等工作,明确学工办及辅导员工作职责,负责学生休学(按时督促复学)、退学、复学、留级、保留学籍(当兵)等手续办理及保存记录性档案。
第五十二条 负责组织应届毕业生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图像信息采集。
第五十三条 负责报送学生留级名单。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生工作部、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组织,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建设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重要形式,也是学生锻炼成材的重要途径。学校学生会每年进行一次换届。学校设立学生总会,各二级学院设立学生分会。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资助诚信教育主题活动,正确树立学生诚信价值观念。
第六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以专业实习、思想教育、社会服务等形式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省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发布和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的;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煽动非法集(聚)会、游行和示威,破坏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散布虚假和欺骗信息的、或者散发恶意信息的;
窃取、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商业秘密的;
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违法犯罪的;
诋毁、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的;
含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按照一定比例,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多种形式对优秀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其他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学生管理规定总则》制定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细化学生因打架斗殴、损坏公物、偷窃诈骗、赌博等行为应给予的其他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进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黑龙江省级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工作部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必须在被通知之日起两天内办理完离校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非法滞留学校引发的和离校后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副院长、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调查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院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复查决定需以书面形式递交学生本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一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黑龙江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另附相关细则,是细化的管理制度,细则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四条 修订后的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于发布之日正式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