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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2023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为做好我校202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保证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平稳有序,提高硕士研究生招生质量,根据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2〕3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3号)、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23年福建省研究生招生录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考院研〔2023〕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8〕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复试和录取工作的指导思想

    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继续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平稳有序。

第二条  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各招生学院(部)分管领导、研究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研究生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学校成立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校办、宣传部、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信息中心、研究生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他相关部门协作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日常工作由研究生院承担。

    (三)各招生学院(部)应充分认识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重要性,成立相应的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部)相关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本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相关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实施。各学院(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本学院(部)有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遴选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做好研究生导师及工作人员有关复试工作的专项培训。各学科或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并报本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复试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由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5-7名组成,其中研究生导师一般不少于3名。

    (四)复试前,复试小组应认真学习有关研究生招生复试的政策法规,保证复试过程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强化参与复试工作人员的公平意识、责任意识、业务意识和保密意识。复试试题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应做好复试题库及评分标准的保密工作。严禁任何舞弊行为,确保复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五)各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检查、监督本学院(部)复试小组的工作,对本学院(部)考生的复试结果负责。当考生提出质疑时,应对其做出必要的、合理的解释。

第三条  确定复试名单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

    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分数线详见我校网站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复试分数线参照2023年国家教育部规定的A类地区复试分数线。初试成绩达到我校各专业/研究方向复试基本分数线的一志愿考生,均可参加报考学院(部)报考专业的复试,参加复试的考生,需提交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应届本科生学生证)等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的清晰版照片或扫描件,进行资格审查。

    学校将与考生逐一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和复试过程诚信。复试过程中,将通过“人脸识别”“认证识别”等技术,综合比对“报考库”“学历学籍库”“人口信息库”“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库”等措施,加强对考生身份的审查核验。

第四条  差额比例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生源充足的专业,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1.2。

第五条  复试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一)复试方式

 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采用现场复试的方式进行。

(二)复试内容

1.专业课笔试:科目详见《福建医科大学2023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2.英语听力、口语测试:测试考生英语听、说能力,在面试时以对话的形式进行。

3.临床技能考核:报考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研究生,需进行临床技能测试,占复试成绩25%,考察学生的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体格检查、胸穿、腹穿、腰穿、骨穿、单人徒手心肺复苏、外科切开缝合、拆线换药、导尿、穿脱手术衣戴手套;牙体预备,牙体开髓,托槽粘接,清创缝合等。

4.综合面试: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专业知识、案例分析/病例分析,学习工作科研经历,研究生学习生涯规划、综合素质等。

5.公共管理专业学位考生,复试中需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考试,考试形式为笔试。

    每个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复试时间、试题难易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各招生学院(部)可根据各自特点增加其他的复试方式,但要提前向考生公布。

(三)考察内容

1.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英语听说能力;

(5)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和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健康等情况;

(4)人文素养;

(5)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面试后,复试小组应立即给出考生复试成绩,按百分制打分。复试成绩应参考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在高校期间的学习成绩、科研活动以及工作业绩、专业知识、实践(实验)能力、英语听力口语水平等。同时综合初试成绩提出是否建议录取意见,并认真在研究生招生服务系统中填写《复试登记表》,将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送交本学院(部)研究生管理部门汇总,交由本学院(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体格检查

    所有拟录取考生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体检合格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第六条  调剂复试

    一志愿上线考生均需参加各学院(部)组织的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的第一轮复试,第一轮复试后有缺额的专业可进行调剂。调剂考生需符合调入专业方向的报考条件及调剂要求。初试成绩达到调入专业方向的复试分数线。

    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原则上应在本专业内进行,其专业特指二级学科。确需非本专业跨专业调剂者首先应在相近专业内调剂复试。如确有困难,临床医学专业可向医技专业、基础医学、药学等专业调剂,医技、药学、护理、公卫、口腔等专业可向基础医学专业调剂,但不得逆向调剂。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等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本科毕业3年及以上且初试成绩同时达到调出专业和公共管理(MPA)国家一区分数线要求,可申请调剂至公共管理专业学位;其他专业考生不能申请调剂;非全日制专业调剂考生应为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外校调剂生源必须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应届生)并符合调剂专业的相关条件。

    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调剂规定必须是学术性、择优性要求,不得简单以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考生申请调剂。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第七条  破格复试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学校今年不破格复试线下考生。

第八条  录取办法

    (一)各招生学院(部)按各专业(或研究方向)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占60%+复试成绩占40%)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成绩相同的按初试成绩高低录取。

    (二)专业课笔试成绩不合格(低于当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单科最低线)者,不予录取。

    (三)复试成绩不合格(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四)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五)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复试期间有任何舞弊行为者,不予录取。

    (七)需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必须在复试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同意、学校审核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逾期不予受理。获准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需在次年4月向研招办书面提出入学申请。

第九条  招生计划管理

    (一)各招生学院(部)要自觉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认真完成招生任务,学术型招生计划和专业学位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能互调。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二)拟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计入今年招生计划;去年保留入学资格今年入学的考生不计入今年招生计划。

    (三)学校将于复试期间,根据各学院(部)完成招生计划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四)为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原则上每名导师每年可招收1名学生(首次招生的新导师原则上限招1名学硕,专硕不限),对生源较多、在研经费较多的导师可适当放宽。每名导师招收的在校研究生总数不超过12名(不含长学制及港澳台,下同);博士生导师的招生总数不得超过15名;承担国家重大课题者,可适当增加。

第十条  学习形式及录取类别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非全日制招生专业仅招收定向就业考生。定向就业考生不转人事关系,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在学期间不享受国家助学金,可参评相关奖学金;非定向就业考生须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在学期间享受国家助学金,可参评奖学金。各类研究生均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具体标准参照《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收费标准、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标准》(闽医大〔2014〕113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医大〔2019〕283号)。

第十一条  录取审核

     各招生学院(部)应及时通过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系统上报复试结果,经研招办审核通过后上网公示,并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锁定一志愿上线考生的待录取状态。调剂录取的考生由研招办发出待录取通知,经考生确认回复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及时反馈各学院(部)。

学校将拟录取名单等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及教育部审批。通过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入学后3个月内,各学院(部)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信息公开

    进一步健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学校对于应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如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复试考生名单、录取信息、咨询及申诉渠道等,将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及时予以公开。各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部)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复试工作具体程序、办法,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复试咨询、监督和复议

    (一)考生可通过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及二级学院相关招生部门进行复试、调剂、录取相关问题咨询。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591-22862107;邮箱:yzb@fjmu.edu.cn。

    (二)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综合室全程监督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各个环节。监督电话:0591—22860679。

    (三)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均需签订《福建医科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复试承诺书》,诚信应考。复试试题和相关考试内容等属于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考生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四)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院(部)的复试过程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对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要求的,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绝不姑息,切实维护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五)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成立研究生复试巡视督查小组,检查监督全校复试工作;各招生学院(部)复试巡视督察小组负责监督本学院  (部)的复试录取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接受招生过程中违纪行为的举报。

    (六)实行回避制度。本年度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复试工作。

    (七)实行复议制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综合室、校研招办、各学院(部)研究生管理部门均可受理考生申诉,确保投诉、申诉渠道的畅通。有关部门对投诉和申诉的问题应及时受理,组织调查、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告知投诉人或申诉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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