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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淮阴工学院章程

序  言

淮阴工学院地处周恩来故乡江苏省淮安市,是省属普通高等学校,2000年3月由原淮阴工业专科学校、淮阴工业专科学校交通分部、江苏省农垦职工大学、淮阴职工大学合并组建而成。其中,淮阴工业专科学校始建于1958年;淮阴工业专科学校交通分部源于1985年筹建的淮海交通职业专科学校;江苏省农垦职工大学始建于1964年;淮阴职工大学始建于1975年。2011年,学校成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项目”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继承和发扬苏北革命老区人民艰苦奋斗、迎难而上的优良传统,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服务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地处周恩来故乡的优势,打造用周恩来精神育人特色,求真务实,团结奋进,形成了“明德尚学,自强不息”的淮工精神,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望。

面向未来,学校秉承“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校训,遵循开放发展、协同发展、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教学型、地方性、应用型基本办学定位,大力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铸校战略,走内涵式发展之路,致力于把学校建成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地方理工大学,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淮阴工学院,中文简称:淮工。英文全称:Huaiy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HYIT。学校网址:http://www.hyit.edu.cn。学校现有枚乘路校区和北京路校区,枚乘路校区位于淮安市枚乘东路1号,北京路校区位于淮安市北京北路89号,淮安市枚乘东路1号为学校法定地址。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三条 淮阴工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接受江苏省人民政府及省教育厅的领导与指导,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淮阴工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逐步扩大二级学院(部)自主管理的职权和范围,发挥二级学院(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

学校采用多种方式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同时履行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稳步推进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

学校设置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农学等学科门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招收学生,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其中,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学生规模为18000人左右;积极扩大研究生培养范围和规模。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进学分制,实行弹性学制。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受教育者授予学位。

第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以应用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引领地方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  学校组织与结构第一节 学校组织与结构的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功能和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设置并规范党政职能机构、二级学院、教学部、公共服务机构、群团组织和其他机构。学校设置的各类组织,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十九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可根据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需要,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相关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办学育人的需要,设立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董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和其他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于改革、发展、稳定中具有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和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以及校内学术机构等的作用,保障和实现师生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节 学校党委与校长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淮阴工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淮阴工学院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校务委员会与校级学术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校园规划和文化建设等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校务委员会由各个层面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组成办法:

1.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为25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2.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二)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依照相关法律与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行政单位的学科相近性关系,设置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组成办法:

1.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由相关校领导、各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部分学科带头人、教授代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2.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覆盖学校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3.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2.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

3.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5.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法律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行使权利,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实行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员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员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员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履行相关职能。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

工会应当密切联系教职员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教职员工服务。

第四十二条 共青团淮阴工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职能。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组织与结构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是以单一学科或相近学科为单位组成的校内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具有独立建制的其他教学科研单位,享有同二级学院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开展合作办学,筹措办学资源;

(二)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

(三)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制订并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负责本单位学生培养与管理、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校友跟踪调查与联络工作;

(四)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聘任本单位教职员工,考核并评价教职员工的工作,负责教职员工绩效工资等的分配;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工作;

(六)规范使用学校划拨经费和按学校规定可自主支配的经费,规范管理本单位资产,并接受学校指导和监督;

(七)依据学校规章制度制订本单位管理制度;

(八)负责本单位各级党团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信息、宣传和对外交流工作;

(十)负责本单位内部治安、消防、综合治理、保密与国家安全工作;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五条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的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二级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行政工作。二级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二级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二级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四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学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包括:

(一)本单位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及学风建设工作;

(二)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四)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五)人事调配、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出国、进修、考核、奖惩;

(七)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就业以及教育培养、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八)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

(九)干部选拔任用与教育管理;

(十)涉及安全稳定等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及主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二)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才能举行;

(三)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才能有效;

(四)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

(五)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六)党政联席会议要作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本学院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至9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主任委员一般应具有教授职务。委员中未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比例不少于全体委员的1/2。

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科研计划、教学改革与建设、实验室建设规划与方案、研究所等学科组织设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评审推荐学科建设项目、教学建设项目、科研教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成果奖;

(三)评选推荐各级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负责教师引进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业务审查工作;

(四)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规章制度,考核评价教师教学质量;

(五)完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和院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对本学院学生学位工作进行审议的机构,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下开展工作。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至9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其他成员原则上由相关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学院学生学位的初审,申报本学院拟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三)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员工对学院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二级教代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和学院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教职员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方案、内部分配制度、教职员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员工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学院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的领导干部;

(五)讨论院长认为有必要广泛征求意见的学院行政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二级学院的工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在学校工会组织的指导下组建并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一般应兼任该平台所依托的二级学院副院长;党组织关系纳入所依托的二级学院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以及学生的数量及师资队伍等实际,可设立系一级建制,具体负责教学、科研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专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员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五十九条学校执行国家和省事业单位工资政策。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改善工作条件。

第六十条教职员工在校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教职员工在校任职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或予以解聘。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五条学生是指在学历学位教育中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报到注册后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学校坚持弘扬周恩来精神,将周恩来精神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教育和引导学生向周恩来同志学习,志存高远、勤奋好学、成人成才。

第六十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条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以及学生申诉委员会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学生的意志,维护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校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学生会是学生的自治组织,在学校党委、省学生联合会领导下,接受共青团淮阴工学院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七十一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二条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学校对学生集体或个人的奖励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七十三条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七十五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接受各种非学历学位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董事会、基金会、校友会第一节  董事会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是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办学活动中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的智囊组织,是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联系与合作、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非行政性机构。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师生代表、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发起成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学校提名,董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络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加强学校与政府、企事业单位联系,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承担科研项目,促进政产学研紧密合作;

(二)定期召开董事会议,听取和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讨论、研究董事会工作计划及重要事项;

(三)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和修订董事会章程,审议吸收新的董事会成员。

第二节  基金会

第七十九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学校加强与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独立法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条  基金会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基金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一条  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与国内外各界联系和合作;

(二)以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

(三)管理与运作基金;

(四)资助学校的建设与发展项目;

(五)奖励学校优秀师生,资助优秀贫困学生;

(六)奖励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十二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接受境内外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

(二)基金会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收入;

(三)基金会基金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收取收益;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三条  基金会资产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用途如下:

(一)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三)奖励在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职员工;

(四)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五)设立福利设施基金、校园建设基金以及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所资助的项目。

第三节  校友与校友会

第八十四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者、获得学校颁发相应证书的非学历教育者以及曾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或者曾被学校聘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八十五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回报母校,参与学校改革与建设,促进母校和自身事业的共同发展。

学校对为学校建设作出杰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誌纪念。

第八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经学校发起,由校友自愿联合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八十七条 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多种方式联系、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支持和鼓励校友建功立业,激励校友为弘扬学校传统、提升学校形象以及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八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和财务制度,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九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确保办学经费逐步增长;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九十条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十一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三条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性质。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四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九十五条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保证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十六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绿色、生态和数字化校园,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九十七条学校校训是: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蓝色圆形徽标,创意为“奋飞”。上方是毛泽东同志的集字校名,下方是学校英文Huaiy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中间是圆形图案,隐含英文字母“HIT”变形和中文“工”字变形,“1958”为学校办学起点年份。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印有毛泽东同志集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文字颜色为金色;本科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白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红色;研究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黄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红色。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白底蓝字矩形旗帜,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一百条   学校校歌是《辉煌》。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8月1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学校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修订章程应由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动议并说明理由;修订程序应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一百零四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成立章程执行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授权常委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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